盗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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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就是属于行政处罚阶段标准。因为实际上盗窃这样的一种行为,如果说在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之下,那么就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即可。

盗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什么?

盗窃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是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就是属于行政处罚阶段标准。

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行政处罚流程是怎样的?

1、立案:发现盗窃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盗窃类型的行为是有可能会构成我们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罪的,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需要对此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之下,那么就是按照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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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即普通法条的,如果按第一百四十条处刑较重,则按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第
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法条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法条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并不轻,但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法条的法定刑,如果绝对地采取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就会造成罪刑不均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刑法没有禁止适用重法条,或者说只要刑法没有指明适用轻法条,为了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就应按照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定罪量刑。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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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法条。否则,必须适用特别法条。亦即,当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或者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从刑事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法条时,禁止适用普通法条。后者如,军人实施违反军人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法条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
第十章的法条,不得适用普通法条。本文认为,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符合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的条件。  第
一,刑法在同一法律即刑法典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而不是在其他特别刑法中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换言之,盗伐林木的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  第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一般盗窃罪所规定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对盗窃金融机构与盗窃珍贵文物所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对盗伐林木罪所规定的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盗伐林木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否一概轻于盗窃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呢显然不是。盗窃罪仅侵犯了财产;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财产,而且侵犯了森林资源。基于这一基本区别,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盗窃罪不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安全,而盗伐林木罪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还会间接侵犯人的生命、身体的安全;盗窃罪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盗伐林木罪不仅导致现实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导致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恶化。而且,在相同条件下,就对财产法益的侵害而言,盗伐林木罪并不轻于盗窃罪。此外,就盗窃罪而言,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挽回损失,恢复原状;但盗伐林木后,树死不能复生,不能恢复原状。总之,一般来说,盗伐林木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重于盗窃罪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本来,刑法将盗伐林木罪从盗窃罪中出来,是为了对森林资源进行特殊保护,但由于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轻于盗窃罪的法定刑,导致有必要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否则就会违反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并不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这表明,刑法并不禁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认定为盗窃罪。  既然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符合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必要时,对于盗伐林木案件就应认定为盗窃罪。与盗窃已被砍伐的树木相比,也能得出这一结论。例如,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倘若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不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就必然出现以下不合理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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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的生态功能小的零星树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盗窃他人林地的生态功能大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只能“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种局面明显违反了刑法的正义性。显然,只有在必要时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  或许有人认为,笔者的上述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既然刑法规定了盗伐林木罪,对于盗伐林木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其实不然。其
一,盗伐林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林木也是财物,而且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伐行为意味着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显然也不能因为盗伐林木的行为另侵害了森林资源,而否认盗伐林木的行为侵犯了财产。其
二,如上所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第三百四十五条都没有禁止对盗伐林木的行为在必要时适用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
三,相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言,第三百五十四条虽然是特别条款,但不是因为盗伐林木的违法性与有责性轻而设立的封闭的条款,即并不意味着凡是符合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必须绝对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所以,对严重的盗伐林木案件适用重法条以盗窃罪论处,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可能有人认为,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法定刑规定过轻,或者对盗窃罪的法定刑规定过重,这是立法问题,只能通过修改刑法来解决,而不能通过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来解决。可是,既然重法条优于轻法条是处理法条关系的原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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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量刑是主要根据犯罪的数额进行量刑标准的,根据数额的量,那么可以判刑的最低处罚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会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具体的分析如下文,与您一起进行探讨。
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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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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