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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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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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需要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依规行使行政处罚下降权。同时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是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对于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的措施,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具有相当性。
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行使?

一、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如何行使?

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需要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依规行使行政处罚下降权。

1、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2、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

想要知道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第一步是需要弄清楚何为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2)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3)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4)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

(5)经过批准进行的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关于行政处罚这个方面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相关的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是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的,但是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也必须要按照公平 正义的原则以及合乎法的目的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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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处罚了,可是他不服气,自己又不懂,喊我帮帮他问问安徽省治安处罚裁量标准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1.1 责任年龄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2 责任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1.3 法定情节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术语
2.1 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内或露天的场所。
2.2 从轻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
2.3 减轻处罚,是指适用低于法律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进行处罚。
2.4 不予处罚,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人,由于不具备责任能力或者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则不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2.5 从重处罚,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含种类、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
2.6 次,是指行为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2.7 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含三次)。
2.8 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2.9 可以,是指相对的、选择性的规定,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考量情节。
2.10 应当,是指绝对的、硬性的规定,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考量情节。
2.11单处,是指对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一种处罚。
2.12 并处,是指对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给予某种处罚的同时,再给予另一种处罚。
2.13数行为并罚,是指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每一种行为分别决定,然后合并在一起执行处罚。
2.14 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同一种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连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5 继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实施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继续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6 想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种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两种行为名称,想象竞合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7 牵连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而实施该行为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又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名称,牵连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2.18 吸收行为,是指事实上是数个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彼此之间行为性质相近而且处于同一行为过程当中,其中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收另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吸收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三、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裁量标准
3.1 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性质】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扰乱行为具有暴力性质,具体表现在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损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2)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3)因扰乱单位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时间达1小时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性质】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性质】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性质】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2)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危害后果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款第5项)
【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性质】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或者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被治安处罚;
(2)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他人选举;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4)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危害程度】
造成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者重新选举的,适用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单位秩序。
【危害程度】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危害程度】
造成秩序混乱。
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危害程度】
造成秩序混乱。
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妨碍了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危害程度】
造成交通工具不能正常行驶。
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
【依据】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性质】
首要分子,是指在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或者在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情节】
聚众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危害程度】
造成依法进行的选举不能正常进行。
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性质】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强行进入场内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危害程度】
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工作人员制止,导致出入口秩序混乱达30分钟以上的,适用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1
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性质】
违反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性质】
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
(3)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性质】
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秩序;
(2)多次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或因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被治安管理处罚的;
(3)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危害程度】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1
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
【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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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怎么样行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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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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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案例:利用雇主的信任,保姆变身“家贼”,累计盗窃现金3600元,最终在电脑视频“抓了现行”。新安晚报记者昨日从蜀山区获悉,黄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今年4月,黄某来到雇主汪某家做保姆。一段日子过后,黄某发现汪家人对她丝毫没有防范之心。看到汪家日子宽裕,她心生歹念决定行窃。她认为,每次窃取少量现金不会被察觉。此后,她每次从汪家人的钱包内窃取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现金。起先,汪家人发现钱包内现金少了,以为是自己花了,便没太在意。黄某发现对方没有察觉,越发无所顾忌,偷窃越来越多。汪家人开始警觉起来,一番分析后认为保姆黄某嫌疑最大。汪某决定设计抓贼。5月的一天,他打开笔记本电脑,启动视频拍摄,再将钱包放置在摄像范围之内,随后借故出门留下黄某一人在家。不知情的黄某趁机再次故技重施,从钱包抽出几张百元钞票装进自己口袋
安徽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安徽省规定,今后盗窃财物超过2000元便可“入罪”。近日,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提高,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目前,新规定已下发全省实施。根据规定,目前我省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以上。相关法律知识:下列8种情形入罪起点减半:“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8种情形按减半入罪。也就是说,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须入罪。分别是以下8种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案例:利用雇主的信任,保姆变身“家贼”,累计盗窃现金3600元,最终在电脑视频“抓了现行”。新安晚报记者昨日从蜀山区获悉,黄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今年4月,黄某来到雇主汪某家做保姆。一段日子过后,黄某发现汪家人对她丝毫没有防范之心。看到汪家日子宽裕,她心生歹念决定行窃。她认为,每次窃取少量现金不会被察觉。此后,她每次从汪家人的钱包内窃取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现金。起先,汪家人发现钱包内现金少了,以为是自己花了,便没太在意。黄某发现对方没有察觉,越发无所顾忌,偷窃越来越多。汪家人开始警觉起来,一番分析后认为保姆黄某嫌疑最大。汪某决定设计抓贼。5月的一天,他打开笔记本电脑,启动视频拍摄,再将钱包放置在摄像范围之内,随后借故出门留下黄某一人在家。不知情的黄某趁机再次故技重施,从钱包抽出几张百元钞票装进自己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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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会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的,一般会按照0.6元至30元的标准来收取,当企业和公民缴纳了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后即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的使用权也是会根据土地的类型来确定使用期限的,那么当土地的使用权到期后当事人也是可以到房管局办理续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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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跟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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