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死亡需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由近亲属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是什么?
1、被申请人胜
维持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行为既合法又合理)。
驳回复议申请:就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的。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2、申请人胜
撤销、确认决定:撤销的适用情形: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作出期限的,则为60日。作为违法但是不具有撤销内容或者撤销将会导致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不作为违法但是决定让其履行已不可能或者无意义的,可以作出确认违法决定。
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且履行有现实意义(应限期履行,无法确定期限的除外)。
变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上诉不加刑,即禁止不利变更。
3、和解、调解
和解适用条件:裁量争议案件;案外自主进行;提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盖章的书面和解协议;协议需要经过复议机构批准。要求:平等自愿。不违法;不违反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不违背真实意愿。
调解适用情形:裁量争议案件;赔偿补偿案件。案中进行;复议机关主持;复议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死亡,但是是属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这种情况之下,按照我们国家《行政复议法》当中的规定,其近亲属是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样的是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还有就是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等材料。这是我国法律当中所允许的一种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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