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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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的规定,对于不满足受理条件但是复议申请被受理的情形,复议机关在发现不满足受理条件之后,依旧可以驳回复议申请。对于申请被驳回的请求,若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驳回理由不成立,则作出驳回决定的机关需要恢复审理。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程序是什么?

1、复议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到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出现之后,权益受损者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可能不会被时受理,也有可能会在被受理后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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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针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确定哪一个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惑。笔者试做以下分析,以期能够破解。
一、关于行政复议程序与适格被告的现行规定 针对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对复议机关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第22条对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的适格被告作出规定,即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干解释》的规定弥补了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况下,如何确立适格被告的问题。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情况下,适格被告的确立 针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情形,确立被告适用的规则,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及《若干解释》第22条适用的规则相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作为类的,确立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类的,适用《若干解释》第22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确立被告适用规则的分析,在这一问题上,需要解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属于复议机关作为还是不作为的问题。笔者认为:
(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确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经实体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履行复议职责,但这一复议决定实质上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可,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再做评价已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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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属于复议机关已经作为,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确立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理由是: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并经实体审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已经履行复议职责,但这一复议决定实质上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即可,对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再做评价已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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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过程中听证程序和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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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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