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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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公民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某些超越法律的行为没有办法自己解决的时候应该找到更高等级的机关帮助自己复议这个案件,但是法律如果规定所有的案件都交由复议程序来处理就会引起案件的累赘,那么,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如果公民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某些超越法律的行为没有办法自己解决的时候应该找到更高等级的机关帮助自己复议这个案件,但是法律如果规定所有的案件都交由复议程序来处理就会引起案件的累赘,那么,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规定中有部分的行为是必须经过复议的,而有些就不需要,具体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章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

①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②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很多税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已经达到了没有办法交给行政内部来处理的复议程序解决的,就可以跳过复议的环节直接到更加公正的诉讼程序来帮助公民挽回自己的损失。在诉讼中有需要律师的可以在本网站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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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最近朋友公司有人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想请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怎样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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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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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方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以下过程中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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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自学法律的,最近学到税务那方面了,所以想前来询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详情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以上为税务行政复议 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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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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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最近在接触税务方面的业务,想咨询一下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大概包含哪些内容呢?有哪位大神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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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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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能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综上所述,对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任何限制,不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何种权利都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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