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并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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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并存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先起诉交通事故,在起诉医疗事故,追究肇事司机和医疗机构的责任,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并存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并存怎么办?

医疗事故与交通事故纠纷并存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医疗机构或者是其工作人员,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起诉交通事故再起诉医疗事故。前者要省事的多。按医院诊断书进行交通事故索赔。保留医院的诊断书和有关证据,起诉时要用到。还须进行医疗鉴定。找个好点的律师,多花点钱省事。交通事故一般就是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医疗事故赔的多些,根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同案例。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什么?

1、医疗费

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

2、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北省的标准是每天15元。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并存,应当先起诉交通事故,再起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中的医疗费,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的费用。实际支出的费用截止到法院一审下发判决书之时,受害者在医院所花费的所有费用都算在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标准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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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能与医疗保险并用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赔偿能与医疗保险并用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伤赔偿能与医疗保险并用吗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险能同时用吗答案是否定的。
1、发生工伤的,需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损失。如果单位不认定工伤的,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委托律师计算。
2、如果工伤保险中医疗费用已经全额赔付了,并且医疗费用的收据已经收走了,那就不能再报了。否则可以用复印件补报差额。
3、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险是个不同的范畴,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4、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险不能同时使用。否则违反医保办法报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工伤一次性赔偿怎么赔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到底工伤赔偿能与医疗保险并用吗,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是不能的。若职工是遭受了工伤而需要住院治疗的话,此时只能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也就说享受的仅仅是工伤待遇,而不能同时适用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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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封存在哪里封存?
医疗事故证据封存是在医院的资料室进行封存的,一般是需要患者本人带上自己的病历和身份证原件进行封存的;如果是患者死亡的话,需要患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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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与农村合作医疗合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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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手术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常见医疗意外与并发症!!
[律师回复] 外科手术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常见医疗意外与并发症!!!1.在进行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所需用的医疗设备、仪器、手术器械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而在手术过程中或外科抢救措施中发生了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不良后果,应属医疗意外。2.患者的病情复杂、严重,手术技术操作过于繁杂,难以控制病情的恶化而发生死亡者属医疗意外。如在手术中,非医疗过失引起的不可逆性休克、Dic(全身弥慢性血管内凝血)、呼吸骤停、心跳骤停、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经抢救无效死亡乾均属医疗意外。3.对于有其严重疾病而又必须进行外科手术治疗的疾病,如恶性肿瘤、严重的创伤、急肤症等,在外科手术及外科抢救中,出现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及重要器官的血栓形成及栓塞发生死亡者,均为医疗意外。4.医务人员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因患者本身病情的病理变化出现心、脑、肝、肾、大血管等破裂,造成难以控制的大出血,救治无效死亡者,属医疗意外。5.确系患者手术部位的组织器官有严重的组织粘连、脏器的先天性畸形、解剖学上的变异、组织层次的严重不清等,手术中无法识别正常的组织及器官,造成损伤,引起不良后果者,应属于外科手术治疗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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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1、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判断要从如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2、医疗事故与手术并发症的概念有重合部分。就是说有部分手术,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其关键就是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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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证据怎么留存?
医疗事故的证据应该是越早留存越好的;其次可以对患者的病历;住院证明;治疗单以及其他的证据进行复印留存的;最后在进行医疗事故诉讼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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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医疗事故要负刑事责任吗?
存在医疗事故要负刑事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的,比如说已经构成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335条的医疗事故罪,那么必然是需要承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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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有何共同点,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有何共同点并存债务承担系由承担人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无疑增强了债务人履约的保障,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与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人的担保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同时,在外在表征上,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都表现为在原债权、债务之外,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因此,学说上一般认为,并存债务承担“这种方式大体上同于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以担保他人债务为目的”。有人甚至认为,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并存债务承担,并没有本质区别。另外,在法的第三人承担债务中,就直接将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视为保证关系。只不过,此时,第三人成为了主债务人,而原来的债务人则为保证人,与大陆法系的观念迥然有异。
二、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有何区别尽管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关系密切,但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是明确的。主要表现在:
(一)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具有同一性,一旦承担协议有效成立,承担人据此承担的债务即为其自身的债务,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没有主从之分;而保证债务则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履行的是主债务人的债务,而非其自身的债务。
(二)在并存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债务之变动。如非基于加人时已存在的原因,对承担人的债务原则上并无影响;而在保证中,对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债务变更,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往往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条未区分主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从文义上理解,只要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则区分了具体情况,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限制性规制。该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的规定本身有明显差异,大大限制了保证人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保证责任的适用。但无论如何,原债务的变动会对保证产生直接影响,这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一定区别。
(三)在责任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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