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侵权不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是司法和执法的普遍做法。
环境民事侵权的特点使其从根本上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成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环境民事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具有不平等性、不确定性、复杂性、广泛性等特点。为了适应环境民事侵权特点的需要,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
2、环境侵权行为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个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是行为人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不作为确定环境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并非环境污染行为存在,就会导致特定的污染行为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些不想担责的行为人,可以举证自己的污染行为属于法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或者举证污染行为与环境污染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甚至也可以举证自己并未实施污染行为,这样通常就不用担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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