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儿上户口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收养孤儿后上户流程是什么?
收养关系成立户口登记流程如下: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有哪些?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对于孤儿上户口的这件事情,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会调查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孩子出生以后父母随便丢弃孩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遗弃罪,居民捡到孩子并不代表就可以直接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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