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时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主体身份重叠的情形,即既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者或负责人、强令者,那么引起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在什么场合发生,就是区别两罪的关键。如果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那么就应该定为玩忽职守罪,如果主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有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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