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少写一个字的后果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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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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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少写一个字的后果是导致借条无效。在我国的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
借条少写一个字的后果是什么?

一、借条少写一个字的后果是什么?

可能导致借条无效,借条名字少一个字应该让对方重新写一个借条,名字写错或者是少些,是属于不规范有瑕疵的借条,这种借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写借条的时候,一定要让债务人带着身份证写,以防写的名字或者是身份证是错的。

(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二)、起诉到法院,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

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二、个人借条格式范文

借条

借款人: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借条在法律纠纷中是法律证据,也是赔偿依据,是比较严谨的,所以写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发现借条有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补救,时间越长那么事也就越多,如果对方不承认,只能债权人进行举证对方欠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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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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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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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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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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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主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有错别字、语句不通顺,只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歧义、产生纠纷的隐患,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一旦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作补充解释,如果协商不成,往往经过诉讼解决,最终很可能合作不愉快,导致提前解除合同或违约。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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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关键要看你的借条写的什么内容,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四,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写的不合适里面会存在很多风险,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问题出现了,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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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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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
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
二、闹到,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
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其他给付借款的凭证,证明双方债权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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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借条借款人落款签字,不写日期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人的死亡不影响借条的效力。借条的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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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的自己签字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如张某借1000元给李某,李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之后李某归还了300元,双方将此前借条作废,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条“李某借到张某1000元,现还欠款300元”。此时。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李某在书写借条落款时写“贷款人: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是张某借钱给李某还是李某借钱给张某呢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按照上面的文字表达,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两种不同的意思,纠纷一触即发,同时李某也无惧于笔迹鉴定,因此,张某将无法得到的支持。
二、“借”、“贷”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和“贷”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况下胡乱书写借条,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此时,从而引起争议。如张某借钱给李某、此“还”,非彼“还”有些人在还款的时候没有写清楚,同样容易引发争议,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从而引起争议,即使张某至。写借条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偷龙转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债务人和粗心的债权人之间。如张某借现金给李某关键要看你的借条写的什么内容,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是指借出款项、之后成为债权人的一方,歧义仍然存在。
五、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四,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项、之后成为债务人的一方,李某在书写借条时写“今张某借李某人民币1000元”(类似的还有“今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借条一式两份。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作为借入方,在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应为借款人而非贷款人,如按上述写法则容易造成借贷法律关系主体颠倒,如果再遇到借条内容书写不规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况时,则容易引起纠纷。
三、借“入”,李某在收到现金后向张某出具此前已经起草并写有李某姓名的借条(该借条是李某让第三人书写并签署李某姓名的),写的不合适里面会存在很多风险,下面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问题出现了,问题再次出现,300元是已经归还了的款项还是目前尚欠的款项,由于现金借贷,张某没有留有银行转帐等其他辅助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之后李某矢口否认借款事实。鉴于借条并非李某本人签署,同样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主体身份产生颠倒而混淆、借“出”不分有些人在对借“入”和借“出”没有写清楚,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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