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中胎儿死亡侵权责任赔偿承担者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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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在医疗中导致的胎儿死亡那么通常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来承担胎儿死亡的侵权责任。赔偿主要是在医疗中,它的损害主体不是主要的医疗机构,而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如果是造成胎儿死亡,那么侵害的就是胎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医疗中胎儿死亡侵权责任赔偿承担者是谁?

一、医疗中胎儿死亡侵权责任赔偿承担者是谁?

胎儿死亡的侵权责任赔偿主体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1、医疗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二、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基本类型,即国家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由于这种医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因而属于法人的医护人员致人损害的替代责任;第二种是私立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其医护人员属于雇佣制,因而属于雇佣人赔偿的替代责任;第三种是个体医生的医疗事故责任,即个体诊所医生所致医疗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所以在医疗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了胎儿死亡,那么是需要经过查验之后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为在医疗过程中导致胎儿死亡是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因此通常是需要医疗机构来承担胎儿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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