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跟定,一般冷静期为三十天,若冷静期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过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并没有半年时间那么久,协议离婚适用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而言,按照目前离婚新规定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离婚程序,是指配偶间解除婚姻关系所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在中国主要有两种程序:
(1)行政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有30天冷静期);
(2)诉讼程序。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撤诉处理,调解后达成离婚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协议离婚;调解无效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出现法定离婚事由,原告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实彻底破裂,对方是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定过错方,法院应当判离。
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性规定中,若离婚冷静期过去之后,男方反悔不想离婚,女方执意离婚,那么女方可以申请上诉要求离婚,若经人民法院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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