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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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乘客开门致人损伤侵权责任的认定方式,首先需要看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认定,也就是报警处理以后看交警是如何定责的。通常情况下开车门的乘客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需要判断司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首先,如果是在交通道路上出的事故,就要先看交通事故上责任方面的认定。

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以后,通过核查以后把交通事故的原因弄清楚,然后看当事人是不是有违章的行为,以及违章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看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里面的相关作用,来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里面的责任。

其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因为乘车人下车之后才导致了路人受到伤害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情况来确定好责任:

(一)乘车人的人下车以后打开开车的责任认定

1、乘车人在开车门的时候,先是观察了周边的环境,因为一些不可以预见的因素没有观察到的,乘车人开车门才导致了别人重伤或者是死亡的,就是属于意外的情况,乘车人不用负担起刑事上的责任。

2、乘车人在开车门之前没有先进行观察,乘车人要是有有过错就有可能是犯罪了,要担负起相应的刑事上的责任。如果乘车人下车前没有先仔细的观察,开车门的时候时不小心让他人死亡的,乘车人会被当做是过失导致人员的死亡。

3、计程车司机把车子停靠到了路边,停车的位置不当,乘客在下车开车门的时候把人撞死,计程车司机很有可能还是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同时民事上也多半会担负连带的责任。都是属于过失出现的犯罪,也就不属于共同的犯罪。

(二)司机需不需要负担责任

通常的情况下,开车门的乘客是要担负起赔偿的主要的责任的,计程车司机也要担负起次要的赔偿责任。

但是,按照现实的情况,赔偿的责任需要考虑到机动车是停放在哪里,后面来的车辆的开车速度,这些方面来看司机和乘客需要负担的赔偿的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乘车人下车开门的时候导致第三方损害的话,那么开门的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而司机同样也是需要承担次要的责任,这可能是由于司机停车的位置不当,从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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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抢乘客方向盘致6人死亡,要判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判刑,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
2016年3月25日5点45分,一辆豫0811号大客车行驶至连霍高速郑州方向264公里加800米处(安徽省萧县境内)时,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伤员已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现场交通已恢复正常,事故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25日,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
3月25日,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通报称,25日5时45分,一辆河南牌照大客车在安徽省萧县境内失控撞断防撞护栏,翻到路边沟里,造成6人遇难。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事故系车上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所致。
事发现场照片显示,这辆车牌为豫0811的大客车侧翻在高速桥下的水沟里,车身损毁严重一段高速护栏被撞翻,抢险人员正用吊车将大巴车扶正并吊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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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因此、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冯小姐既可以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从运输合同角度看。本案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营养费。同时,故判决该公司赔偿冯小姐各项损失1.3万余元、财产损失的,不足的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无法与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花掉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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