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已经被废除,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惩罚性赔偿规定必须要执行的。惩罚性赔偿是超过实际损害的范围,判决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额外的金钱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广义的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狭义的惩罚性赔偿只是法律对特定情况下的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规定的具有惩罚性的金钱赔偿。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惩罚性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该条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符合相应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一)主观条件
“明知”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确实、明确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从过错角度看,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明知”排除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明知”需要被侵权人一方证明。
生产者、销售者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与明知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之一。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来看,“明知”与“拒绝”的关系是选择关系,即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满足主观条件的要求。但是,从认知逻辑上看,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一般也就推定已经明知存在缺陷了。
(二)客观条件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的客观条件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这里的“健康严重损害”是指残疾、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永久病痛等情况。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这意味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是有权向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当事人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这对于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进行补偿和保障是有着非常重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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