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罚款将女儿户口挂靠他人,女儿成年后起诉却被驳回,为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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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成年子女想要否定亲子关系之诉的限制,主要考虑到,父亲已经将非亲生子女抚养成年的,已经履行完毕抚养义务,不能因双方不具有亲子关系,而给予成年子女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从而逃避赡养义务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年迈父母的保护,也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更是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自愿对未成年履行抚养义务的并无禁止规定。
为躲罚款将女儿户口挂靠他人,女儿成年后起诉却被驳回,为什么?

同样是起诉否认亲子关系,为什么子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支持?我们分别来看一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老胡生下女儿小鱼的时候,因为当年还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害怕面临罚款的他,把女儿的户口放在了老于的名下,老于也同意了。但实际上,小鱼一直跟着亲生父亲老胡在生活。

2021年,经过司法鉴定,老胡确认是小鱼的生物学父亲。所以,早已成年的小鱼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小鱼与老于不存在父女关系。

本案显然是一个主张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原告作为成年子女,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而不能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由此,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若是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所有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

案例二

小杨跟小雪本来是一对夫妻,两人在2013年结婚,儿子小白在2014年出生。2017年,两个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白归父亲小杨抚养,母亲小雪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时,小杨因为知道小雪有出轨行为,所以在2019年5月三个人一起做了三方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小白不是小杨的生物学的儿子,小雪是小白生物学上的母亲。

现在小杨起诉请求确认小白不是他生物学上的儿子,要求其母亲小雪承担抚养义务。

本案也是一个主张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但是作为原告的是父亲,应当予以受理。除此之外,三人共同做亲子鉴定后,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杨不是小白的生物学父亲,双方不存在父子关系;同时确认小雪是小白的生物学母亲,由小雪抚养小白。

律师分析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律义务: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双方的义务基础建立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法系下,已经查明没有父子关系的,那么法律义务随之消灭。当然,因为共同生活期间已经建立深厚感情的,仍然自愿对未成年履行抚养义务的并无禁止规定。

对于成年子女想要否定亲子关系之诉的限制,主要也有考虑到,父亲已经将非亲生子女抚养成年的,已经履行完毕抚养义务,不能因双方不具有亲子关系,而给予成年子女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从而逃避赡养义务的机会。这不仅是对年迈父母的保护,也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更是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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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挂靠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挂靠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有效吗?
各地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如何认定挂靠行为?
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
(1)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2)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3)挂靠人承揽工程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目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
(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5)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发生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而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又要对其进行人财物的管理,而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大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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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合法吗?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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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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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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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工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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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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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靠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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