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离婚后如何对待前妻?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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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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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前妻必然拥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男方就算再怎么不想看见前妻,也无权拒绝女方探望子女,甚至还要依法提供适合探望的条件。
男人离婚后如何对待前妻?

男人离婚后应该如何对待前妻?说实话,经手离婚案件多年,男人离婚后对前妻死缠烂打的情况并不少见。

但从法律上来讲,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便不再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的关系仅限于最熟悉的陌生人。

有位朋友将离婚总结得很巧妙:夫妻离婚,不过是谈了一场比较正式的恋爱而已,离婚后彼此当做不认识就可以了,不必过分纠缠。

这也是大部分夫妻离婚后的相处方式。

不过需要澄清一点,不接触的前提是双方没有小孩,如果有子女则必然涉及到探望子女以及抚养费给付的问题,这也是离婚后双方最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父母离婚对孩子肯定会产生一定影响,敏感的孩子还会认为是不是自己的原因使爸爸妈妈分开。

因此就算离婚了,双方也应当对孩子给予充分的关爱。

如果离婚后,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前妻必然拥有对子女的探望权,男方就算再怎么不想看见前妻,也无权拒绝女方探望子女,甚至还要依法提供适合探望的条件。

反之,如果孩子由前妻直接抚养,前妻也无权拒绝男方探望子女的要求。

如果女方说什么也不让男方看孩子,那男方可以探望权被阻却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双方会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的数额,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抚养费数额。

如果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则女方需要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如果女方不按协议或者判决的内容支付抚养费,男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法院起诉,代为追索抚养费。

反之,如果孩子由女方直接抚养,那么男方需要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此外,除了子女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可能还需要处理一些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在离婚前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体而言,男女双方离婚后,一般不会再有什么交集。

但双方可能会因为探望子女、给付抚养费或者处理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避免不了要接触对方,并且很可能因此产生纠纷。

如果双方矛盾激化,无法理智协商处理的,为了减轻对孩子的影响,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建议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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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虐待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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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虐待会构成犯罪么当丈夫虐待妻子达到一定程度时,或者妻子虐待丈夫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构成犯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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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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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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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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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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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的房子,结婚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是具体情况而定。如该房产婚后加名,在法律上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男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可以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但在法院判决具体房屋分割比例时,会参考双方贡献大小、结婚时间长短、双方过错问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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