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缺席审判流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特定的刑事案件中对不在场的刑事被告人所进行的特殊审判,以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叙述,即:特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审判时不在场、 适用特殊程序进行审判。
首先,所谓特定的刑事案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的特殊刑事案件。
相对于“在席审判”,被告人缺席这个特点决定了,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是天然有缺陷的审判制度。明确认识到这个特点, 就应当在其运行中加以弥补,以减少因其缺陷所带来的对公正审判所造成的损害。
其次,被告人审判时不在场,是指对特定的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因法定事由而不到庭 参加法庭审判的情形。对此的说明,旨在区别被 告人因违反法庭秩序而被暂时驱离法庭的情况。 显然,这只是在法庭审判的阶段被告人不在场,并不属于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不在场的缺席审判。
最后,所谓适用特殊程序进行审判,是指对被告人缺席的刑事案件应采用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程序进行审判。这里所说的特殊程序,不仅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采用的特殊程序,而且包括开庭审理之前所适用的特殊程序,如,开庭前应当对“外逃”采取发传票等措施,只有在这之后仍不到案,才能对该缺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 并规定这类案件应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的特殊甚至延续到缺席审判之后,即,为其设置专门的“重新审理”的程序。
二、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
梳理刑事缺席审判的类型,是为便于区分不同案件类型的刑事缺席审判,并据此确定相应的程序。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主要有三种类型的缺席审判,即:贪贿案件中被刑事追诉之人潜逃境外,经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 其未按要求归案的,或者被告人虽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以及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中止审理( 超过 6个月) ,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的。
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缺席审判,因为其所面临的问题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适用不同的程序。例如,由于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的原因而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的,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显然,这样的程序设置与对外逃的缺席审判并不相同, 不能混淆。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的含义,可以使我们将缺席审判区别于普通程序的审判,而认识刑事缺席审判的三种不同案件类型,可以使我们认识到,虽然都是刑事缺席审判,但是,不同类型的刑事缺席审判各有其特定的功能和特殊的需要以及应适用不同的程序。
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项基本权利,而其缺席审判,使审判中的控辩关系失衡加剧,极易导致审判的不公正。与民事缺席审判相比较的这个特点表明,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不论是制度设置还是实践运行均应十分慎重。
例如,缺席审判过程中“外逃” 被告人到案或裁判生效后该被告到案但对缺席审判提出异议,为此需要重新审理。由此可见,缺席审判所采用的特殊程序涉及的范围很广,而并不仅限于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特殊的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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