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离婚时这5种财产归女方,男方无权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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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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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的婚前财产;2、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3、女方继承的遗产;4、彩礼;5、女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新规:离婚时这5种财产归女方,男方无权分割

我非常敬佩一类女性当事人,就是那种离婚时只要孩子,不要财产的。

但另一方面,这种女人又太傻了,尤其婚姻中男人出轨背叛妻子的,他既然对婚姻不忠,都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了,自己辛苦陪男方打拼出来的家业为什么不去争?你可知单亲妈妈一个人带娃,一切从头再来有多难?作为离婚律师,我的建议是,离婚时孩子要争,财产更要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和悔恨。

此外注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5种财产是属于你自己的,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01 女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这个规定不仅保护了女方的利益,也维护了男方的利益,有效避免一方以结婚之名谋取他人财富。

所以我们建议,女人在结婚前最好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样哪怕将来婚变,遭遇男人背叛,在离婚时,这套房依然属于女方,男方不能要求分割,从而充分保护女方的财产利益及居住权益。

02 女方父母赠与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若赠与合同明确规定财产只归女方,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根据这项规定,父母若不希望赠与女儿的财产以后有可能被男方分走一半,则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财产仅归女儿所有。

还有女方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父母若没有明确表示是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则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03 女方继承的遗产

同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若被继承人遗嘱中明确指出财产由女方继承,只归女方所有,则该部分财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明确财产只归女方所有,则离婚时女方继承的财产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女方父母在立遗嘱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04 彩礼

彩礼可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家庭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财物,理论上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证明这笔财产属于彩礼的证据主要有男女双方订婚仪式的视听资料、银行转账凭证、相关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一定条件,彩礼是需要返还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5 女方的私人物品

民法典规定,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包括:

(一)财产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衣物、鞋帽、价值不大的书籍、手机、饰品等;

(二)仅限于女方单独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妆品、护肤品等;

(三)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记住,以上5种财产离婚时归女方,男方是无权分割的,不要再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拱手让人了!此外注意,尽量不要让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发生财产混同,一旦发生财产混同,个人财产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要依法分割。

如何规避这个问题呢?可以和我具体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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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离婚时这5种财产归女方,男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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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父母还贷的这种房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父母还贷的这种房产怎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其实这句俗语有的时候遇到婚姻关系当中也非常的恰当。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可以说每个人遇到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但是不管本身有多么的复杂,新婚姻法当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就比如说新婚姻法父母还贷这种情况,这种房产在分割的时候,婚姻法也有规定。
一、新婚姻法父母还贷的这种房产怎么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法条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对新婚姻法父母还贷的这种房产怎么分割应该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吧。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结婚以后,房子的贷款一直是由父母偿还的话,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约定,这种房子实际上也应该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父母还贷的时候明确约定了是属于赠与自己的孩子的,这种时候属于个人房产。
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离婚唯一一套房产分割归属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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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新婚姻法离婚房屋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我与丈夫因为感情不和离婚在法院已经判了,还有一些资产分割和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包括一些保险保单,请问新婚姻法离婚保单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时,需根据保险性质来决定是否分割。
  
一、养老保险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其他商业保险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据《保险法》该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财产权益;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性质的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该保险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类而定:
  
(1)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这类保险一种是以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为保险事件,另一种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或达到某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例如养老保险合同。这类保险为主险时,其保单现金价值一般会在当年的保险单上直接载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书面申请后从保险公司获得退还的合同现金价值。这类保险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假定夫妻双方关系正常未涉及到离婚,所获得的无论是保单现金价值还是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金,显然都会让整个家庭受益,更何况现在此类的保单还可以作抵押申请保险公司的贷款,可见其财产价值的重要。我们认为,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官分割时,可判决保险合同仍归一方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还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而判决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一半作为给对方的分割折价;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一种人身保险;
  
(3)健康保险:这类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伤害的费用大的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处保险;
  
(4)财产保险:以各类财产及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包括家庭财产普通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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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重新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孙女士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
关于被隐瞒的部分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孙女士可以依法向兰先生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他拒绝的话,孙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起诉应当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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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因感情实在不和去年离婚了,现在还有一系列后续问题没有解决,今年我又谈了个新对象,请问离婚调解书重新分割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1、协议离婚后可以起诉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一方在债权人主张财产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对已知未处理的财产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对遗漏财产的处理
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后离婚后能否重新分割财产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往往很难在离婚后再重新分割财产,当然也不是必然不能重新分割,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的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让他根据您的情况为您分析一下重新分割财产的可能性以及该如何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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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归男方这么离后女方需还债吗?
针对婚后的共同债务而言,这只是夫妻之间对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1、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由男方独自偿还的,可以由男方自己偿还。2、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债权人后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该笔债务夫妻偿还。3、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有债务是男方婚前的债务或未用于家庭支出,比如赌博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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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礼没结婚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结婚证是要区分情形对待的,如果双方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时,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仅为同居关系。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未禁止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则规定了一定损害赔偿责任。同居关系中,财产一般为各自所有,如果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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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子女要求重新分割婚后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可以由离异双方自行协议分割属于两人婚后共有财产,登记在各自名下婚前取得财产,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没有关系。夫妻俩不能分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他人也没有权利分割分配属于夫妻俩合法拥有的财产。
  婚后两人生育的子女,离异时需要双方协议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额度,需要两人协议解决。
  以上财产的分割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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