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友竟起诉我,要求返还转账和礼物?法院判决来了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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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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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恋爱期间,一方在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向另一方表达爱意,或者祝福的转账,或者金额为520、888、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法院一般也会认为,这是双方基于感情交流、表达爱意的赠与,一般也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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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你依我浓,各种送礼物,转账520、1314 ,准备惊喜。那么,一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走到了尽头,那在恋爱过程中,送对方的东西,在分手后,能要回吗?

案情简介:

笑笑通过社交平台认识小刚,两个人在网络里被双方的性格所吸引,很聊得来,顺理成章的做了朋友。在网络上聊了一段时间后,小刚提出了见面,笑笑也欣然答应。

就这样,两个人在7月见了面,在一天的相处过程中,小刚觉得笑笑温柔大方,笑笑也被小刚的幽默吸引,见面过后,双方火速的确定了恋爱关系。

可是好景不长,在经过2年的恋爱后,两个人和大多数情侣一样,感情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小刚觉得恋爱的这两年,自己一直给笑笑送礼物、各种转账,觉得自己花了好多钱,吃了亏。于是小刚就给笑笑发微信,要求笑笑将自己给她转的钱还回来,但是笑笑都没有理会。

见笑笑对自己不理睬的态度,小刚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笑笑归还131690.31元借款,同时还有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争议焦点:

情侣分手后,在恋爱期给对方的财物,能要回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笑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小刚借款本金108700元,以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律师分析:

在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之间必然会发生经济往来,比如相互赠送礼物、转账等,其实这种现象是较为普遍的。而且因为两个人是男女朋友的关系,所以,有的时候即使是借款,双方也会觉得不好意思,从而不会出具书面的借条

如果两个人能走到结婚还好,若中途分手了,那因为经济产生的纠纷也就来了。那么,对于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的财产,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首先,在恋爱交往时,两人肯定会因为共同的日常生活,产生一定的费用,比如餐饮、娱乐、旅游等正常的约会开销。因为双方并不存在特定的借贷合意,所以对于此类开销,分手后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其次,在恋爱关系期间必须准确区分,两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在恋爱期间,双方相互给付的财物,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一般是不能要回的。

另外,在恋爱期间,一方在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向另一方表达爱意,或者祝福的转账,或者金额为520、888、999、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法院一般也会认为,这是双方基于感情交流、表达爱意的赠与,一般也不能要回。

如果两个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那么这项借款,在双方分手后,是可以要回的。法院一般会从两个方面考量,来认定借贷关系:一是,双方是否形成了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存在款项出借的行为,比如两个人相互要有借款的表达,以及借款的证据

(注意:对于一方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如果另一方抗辩转账是属于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果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那么一般要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如果一方提供了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那么此时的举证证明责任就应当由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承担。即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例如能证明被告承认借贷关系存在的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最后,在认定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的经济往来,是属于“借款”还是属于“赠与”,应当按照转款金额、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是否具有特殊含义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认定,合理进行区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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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礼尚往来赠送小礼物
男女相爱,为讨女方欢心,男朋友会不时赠送一些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对于这类小礼物,价值较小,纪念意义较大,即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是无条件的赠与,一经交付即转移了所有权。
而且鲜花、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的价值较小,又具有时效性,比如鲜花很快凋谢,礼物和衣服等小礼物使用不久就会折旧,将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所以并无返还的必要性。
二、恋爱期间消费支出
比如情侣之间一起吃饭和到娱乐场所游玩,男方或女方因为买单产生的一些费用。诸如此类即属于消耗性消费,已经没有返还的标的物。
再者,买单一旦本身也一起参与了消费,所以谁消费多谁消费少是无法确定的。该费用在买单时付钱一方已经表示自己愿意全部承担,就不能在承担之后要求他人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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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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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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