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父母多的子女,能多分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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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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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要排除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或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形。
照顾父母多的子女,能多分遗产吗?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赡养父母除了在物质上给予帮助,更应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赡养人最具有发言权。但是在被赡养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未说明遗产该如何继承时,各继承人之间常会引发争议。但是应该如何判断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有能力不扶养呢?

案例简介

仝某与孙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子女三人,即仝某1、仝某2、仝某3,何某系仝某3之女。孙某于1977年9月30日死亡,仝某于2019年3月16日死亡,留有自书遗嘱一份。

一审中何某主张仝某于2018年11月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留给何某继承,仝某3在一审中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遗嘱执行;二审中仝某1上诉其与被继承人仝某长期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患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要求多分;而何某与母亲仝某3主张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而仝某1、仝某2并未尽到完全的赡养义务,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仝某3应多分遗产。

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

二、因共同居住、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主张多分能否实现?

法院判决

仝某遗产所涉房屋由仝某1、仝某2、仝某3按份继承所有,每人各继承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律师解读

本案中关于遗嘱是否有效,主要从两方面认定:一是该遗嘱是否是仝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订立遗嘱时是否意识清晰,是否属于法律认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本案提交的遗嘱中并未标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故该遗嘱应为无效。因此要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由此引发各继承人均有主张多分的情况。

二审中各自提交的证据:

(1)何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房屋格局构成图,用以证明其房屋与仝某居住的房屋实际相连,何某与仝某3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等其他;(2)仝某1提交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电费缴费记录、购买墓穴及修建管理协议、火化证明、金某的书面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仝某1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同时申请证人金某与张某出庭作证,证明仝某1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以及首钢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街道出具的证明、社保缴费信息、情况说明等,用以证明仝某1生活困难应当予以照顾。

综合一审、二审各方提交的新证据及意见,首先,无法证明仝某1对被继承人仝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也无法证明其系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收入来源;且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其次,对于何某与仝某3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在本案中多方均有主张自己是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且提交的证据多数也只能证明自己尽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他继承人尽了赡养义务。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给予经济扶持。有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对被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起到了精神慰藉的作用,理应多分遗产。但本款规定的不具有强制性,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

最后,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要排除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等原因,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或继承人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其不尽扶养义务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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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父母是低保户,我呢不和父母在一起,因为父母生病了需要照顾,所以我回来照顾因为生活需要我买了一辆三轮摩托,会取消我父母的低保吗?
[律师回复]
一、要申请低保,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 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 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 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 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申报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你好,请问曾经患过精神分裂 ,最近10年生活能够自理,并照顾自己的儿子与丈夫,对86岁的父母说她有病,没有照顾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请问法律上她有义务照顾父母吗?今日她去医院开了一个证明她病的证明,
[律师回复] 对另一方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生活。孩子支持父母的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第三十六条 父母离婚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是由父母还是母亲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支持和教育子女。扩展资料: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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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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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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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案情:刘某(男)与王某(女)因感情不和,于一年前经判决离婚,时年六岁的女儿刘小丫判决随刘某共同生活。由于刘某在外地工作,刘小丫一直在刘某的父母处生活。王某认为,刘某虽长期在外工作,但有条件将小丫带到外地一起生活,但刘某未尽此义务,虽然祖父母对小丫关心颇多,但不能替代父爱,且刘某也已再婚,定居外地,意欲再次生育,必然不能很好地对小丫尽抚养义务,并且刘某父母阻碍王某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小丫的健康成长,故请求判决变更小丫的抚养关系。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学习等多种原因象刘某这样的父亲并不在少数,双方离异后,未能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但并不说明刘某未对其尽抚养义务。笔者认为:
1、本案涉及到父母是否必须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照顾权的问题。所谓父母照顾权,是指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的总称。虽然,父母照顾权是基于身份和法律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从通常理解,涉及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放弃或转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定父母照顾权必须由父母亲自行使的绝对僵化的论断。
2、父母照顾权的行使以“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为基本出发点。设立父母照顾权就是通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照料、管理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言行、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未成年子女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以达到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利益的目的,有关撤销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以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法律规定,也均体现了这一目的。所以,任何局限于父母必须亲自行使照顾权,而背离照顾权设立目的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甚至为法律所禁止。
3、母亲自行使照顾权为法律和道德所倡导,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父母未亲自行使照顾权不属于父母丧失照顾权的法定情形。父母丧失照顾权主要基于以下情形:
(1)不履行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或滥用照顾权,情节严重,使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教唆未成年子女犯罪等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的;
(3)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照顾权的。因此,父母未亲自行使照顾权,只有在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和重大损害的危险或情节严重时,才在法律的禁止之列。
4、祖辈自愿照顾未成年孙辈为我国法律所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确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显然,祖辈照顾孙辈,由于并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义务,而为法律所允许。祖父母自愿承担起照顾小丫日常起居,保护和管教小丫的责任,并不等同于刘某未尽抚养义务,不能作为变更抚育关系的理由。
5、要求父母必须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不太现实。当今社会的现实是:工作、生活节奏快、就业竞争压力大,使得父母不能精心照顾未成年子女;人才和劳力资源流动性大,造成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身处两地的情况十分普遍;家政服务行业的兴起,使得父母不再为照顾未成年子女而事事操心,更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去。综上,笔者认为,父母未亲自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不等同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未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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