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算不算商业信誉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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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信誉权但它也是商誉权的一种。毕竟商誉权他本来就是人脑的一种和智力有关的创造物,并且它是这些信息和实际的物质结合出来的产物,和知识产权有很密切的联系,所以可以把著作权看作是商誉权的一种。
著作权算不算商业信誉权?

一、著作权算不算商业信誉权?

知识产权学说中认为著作权算是商誉权的一种但著作权不能够完全等同于商业信誉权。知识产权说认为商誉是人的脑力、智力的创造物,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而且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商誉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

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认为商誉与名誉是交叉关系,商誉权不只是单一的知识产权属性,兼具人身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双重内容,侵害商誉权是一种竞合侵权,侵犯的客体有两个:一是商品,表现为商品信誉;一是商誉主体,表现为商业信誉。当主要侵犯后者而竞合侵犯前者时,商誉权表现为一种人格权,商誉侵权视为名誉侵权;反之,商誉权表现为知识产权。

商誉权与商誉紧密相关,有商誉就有商誉权,商誉权是商誉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力的认可和保护,在《竞争法》上的商誉权就是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在经济活动中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商誉权因商誉的抽象性和变化性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二、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自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自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自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也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而商誉权他也和知识产权有所交叉,因此著作权和商誉权也可以算是一种紧密联系的权利。他在一些学说中,著作权也是归到商誉权里的一种。严格的著作权,他的作品必须是具备独创性的,而且他一定是以种形式表达出去的,而他的著作权也是可以换取经济利益的,所以他和商誉权也是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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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著作权申请费用
[律师回复] 一、缴费时间
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缴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缴费标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经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1、登记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
(4)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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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题录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1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75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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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依《著作权法》第55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4、民事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
当然,著作权人在受到他人侵犯时,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也可依职权)给予侵权人行政处罚。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八种内容。如果当事人不服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则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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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怎么处理: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商标法》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相关法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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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和生产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著作权纠纷
[律师回复]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销售商和生产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吗著作权纠纷
[律师回复] 可以。但按现行法律规定,很难。因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生产商和销售商存在共同故意侵犯原告的权利的情形很少见,大多是二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二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从司法效率上讲,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又是十分有利于诉讼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往往权利人更容易获得流通领域侵权人的相关证据,而对于生产领域侵权人的证据则不好收集。如果销售商提供了供货商或生产商的相关信息及证据,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赋予原告程序选择权,这样不仅能够从生产源头上制止并打击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并且也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销售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著作权法》第47条第1款第(八)项、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销售商的侵权赔偿责任不同于制造商,并不是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即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不能提供销售的侵权产品或商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或商品即存在过错。审判实践中应如何认定销售商提供了合法来源及如何认定销售商存在过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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