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股票一般会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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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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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法院会查明婚前股票账户是否存在婚后收益,如果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经营性管理,则婚前股票婚后收益应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共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案件中,股票一般会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股票一般会怎么分割?

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股票分割问题时,首先需要确定股票分割日,通常是法院调取证券账户明细之日,或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的截止之日。

其次,法院会调查婚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截至分割日股票价值及资金余额。

再次,如果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法院会查明婚前股票账户是否存在婚后收益,如果婚后没有进行过任何经营性管理,则婚前股票婚后收益应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应作为共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如果婚后有投入操作的,婚前投入的股票价值以婚后抛出时的价值为计算标准,分割时考虑这部分占账户总价值的比例来计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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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现在在和我老公闹离婚,因为我发现他出轨。和他过不下去了,不知道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股票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在我国,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一般是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那么,涉及到无法确定价值的股票也是平均分割吗?下面分情况对股票怎么分予以说明。
1、协商解决离婚,股票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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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离婚,离婚股票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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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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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现在因为感情不和,现在在闹离婚。我们有买股票,不知道离婚时限制性股票如何分割呢?
[律师回复] 1、股票市值与资金余额的分割方法。
前几年,股市很牛时,全民皆炒股,也许你们就是其中一员,但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股票,会比如何操作股票买卖更复杂,还是有必要先向你介绍一下股票等在法律上的概念,就样便于你对法律的理解。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作价抵押,是资本市场主要长期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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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后,上市公司就成为投资大众的投资对象,因而容易吸收投资大众的储蓄资金,扩大了筹资的来源。
通常我们所说的炒股就是指股票的投资动作,一般要动作炒股的话,
首先选择一家证券公司,
然后在该证券公司开设股票帐户及股票资金帐户,如果这样的话你就可能开始操作股票的买卖了。你们所有的股票交易和资金的流动在你们所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都有电子档案留存。
股市总值是指截止打印时止,根据市价,拟查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资金余额即拟查股票账户所依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数目。
在计算他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他婚后在股市内共有十二支股票,截止打印对账单时止,十二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他的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5万元。
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你们协商市场价格。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因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对价款的方式,而不是采用硬性地判决双方各拥有一半数额股票的分割方式,这是法院通行的作法。
(2)婚前所购买的股票在离婚时怎么分?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实践来看,一般情况按以下处理:
首先,关于股票应当认定为购买的个人财产,因为该股票所购买的出资系购买人的个人财产;
其次,关于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属夫妻共同所有,关键点在于,该增值部分的来源是否基于你们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即双方的苦心经营行为。实际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着重要看夫妻双方是否都对该收益有贡献。并不是说,只有一方参与而另一方没有参与,法院就一定会认定该收益为一方所有。
例如,张某婚前就一直炒股,并在生活中用了大量时间观察股市行情以及分析股市涨跌,而另张某之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炒股,但将其大部分业余时间用于照顾老人和孩子,以及张某的生活,安排处理家庭事务,由于夫妻分工不同,没有张某之妻的大力支持,张某也不可能获得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法院就可能判决张某炒股获得的增值部分适当判归了张某之妻。
当然,如果他名下的股票系婚后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所投入,则与前述情况是不同的,该股票及增值都应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你是有权主张权益的。
(3)你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关于股票信息的查询,相关机构一般只接受股票开户本人、律师、法院等的查询要求,如果你要查询他名下的股票信息,你个人查询的要求一般是不能得到相关机构的配合的,所以需要请求法院的配合,具体方法如下:
、如果你知道他的股票帐号信息时,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如果你知道他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或知道他的帐号信息,则你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果你不知道他的股票帐号信息,甚至不知道他是否有炒股时,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目前的地址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保险大厦,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我姐姐和我姐夫在结婚期间我姐姐炒股票,现在手上有股票权,离婚时股票期权如何分割的呢
[律师回复]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都可将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投资,获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事实上,在现行《婚姻法》共有财产制度规定下,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大多是以这种方式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虽然该股权系婚后取得,但股权本身属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个人财产,股权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哪些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怎么分割股权
  在判断哪种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1)财产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
  
(2)该财产所取得的出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关于财产的权属是否有特别约定。
  3、离婚分割股权分割什么?
  “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司法解释在这一规定中明确,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的并非股权,而是“出资额”。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处的“出资额”并非原始的入资款的数额,因为其转让价格需另行确定,故其实际为该出资额对应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
  4、出现离婚股权纠纷的该怎么办?
  
(1)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股权,进而确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权的份额。在查询公司股权时,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询平台上输入配偶姓名,查询是否有以其名义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对配偶所处的公司,查询工商登记档案,根据该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没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2)调查清除配偶所占份额后,确定该部分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3)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司股权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在分割公司股权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多种困难,特别是收集公司股权的证据时,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很难轻易收集到公司股权的证据。更无法解决股权纠纷,因此,在收集公司股权证据时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一些个人无法收集的证据,也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收集,聘请律师的费用比公司股权要低得多,如果律师费比公司股权份额还要多,那就尽自己的力量去取得应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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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财产股票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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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要离婚了,我老公是做股票的,我想了解一下这个离婚案件起诉分割股票是怎么样的?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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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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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由于夫妻关系不和现在准备起诉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分割股票,请问夫妻离婚股票分割诉讼案件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股票分割诉讼案件的处理如下:夫妻之间有约定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收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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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财产股票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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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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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限制流通股而言,需分析各种限制情形,分门别类地予以分割:
(1)法定期限内股的分割。依我国法律法规,法定期限内股在法定期限内禁止转让。故夫妻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分割这种股票时,只能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不清洁股的分割。依规定,不清洁股票因设定质权而禁止转让。此部分股票也只能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
(3)特殊主体股的分割。特殊主体股因主体特殊而禁止转让,对于该部分股票也只能有原持股人持股,并给予未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补偿。此外,对于某些依法不能持股的主体,如依《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而不能拥有股票的夫妻一方,只能由持股方给予相应的价金补偿。
(4)记名股的分割。依《公司法》,记名股依夫妻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的,应当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夫妻折半共享的,分割出去股份的夫妻一方也应进行股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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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买了很多股票,现在打算离婚了,我正在打离婚官司,请问股票期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怎么分?
[律师回复] 股票期权在离婚时的分割时应当遵守《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即需要股东的同意并应尊重原股东的优先权。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度资合性的性质不同,它除了具有资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点。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它是一个更强调人合性的组织,资合兼人合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的特点。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点使其在股权的分割问题上显得更为复杂。除了要确定股份的价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还要对其中的经营管理权的归属进行分割。
有限公司的股权构成形式有多种类型,这里主要讨论以下两种:其
一,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类型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双方均登记在列,另一种是只有一方登记在册;其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独资公司的。
当夫妻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组建公司时,如果只有一人登记为公司股东,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依据当前国情,绝大多数家庭夫妻财产还是适用法定的所得共同制,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问题便复杂了。因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也应该包括处置权,这种处置权包含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这种权利常常被忽略而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根据夫妻共同处理家庭事务的原则,我们可以推定夫妻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将共同财产变换财产形态投入公司作为公司资产的,从投入的一刻起就决定了夫妻将共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并共同享受投资所带来的预期财产回报和利润的分享。不可否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质决定了其对于股东身份的挑剔,而同样不可回避的是对股东身份挑剔,肯定涵盖股东配偶。但应该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而为一的情况,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是一种形式,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所以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然其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种投资收益权,还包括对于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
所以离婚时对于股东配偶享有股权身份加入的权利,法院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也使得股东配偶以股权身份加入得权利受到很大得限制。试想,对于原有的股东来说,他们更信任的应该也是原来参与经营管理的夫或妻一方,对他们而言是不会轻易接受一个“外来者”的。
如果夫妻在以共同财产投资时就是以双方的身份进行投资,双方都以明确的程序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双方可以说是无可争议的站在同等地位上,即使一方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但她对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也就能免去许多麻烦。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独资公司,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经营管理权由哪一方获得,主要要看双方的意愿和能力条件,因为此时该问题涉及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经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得到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当夫妻双方都对企业的经营权提出要求时,法院应当考虑到企业归属双方当事人哪一方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要看双方对经营企业的实际需要程度,经营能力,以竞价的方式即出价较高一方取得企业的所有权,然后由得到经营权的一方按照自己的最高竞价价格按照均分原则或者双方协商的数额补偿,法院可以在补偿时适当兼顾子女、女方的权益。当然,夫妻双方虽然已决定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仍愿意共同经营的也可以在分清产权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或者在经营上无法取得满意的解决方案时,法院也不应该排除这种情况的适用,而硬性以补偿的方式来处理经营管理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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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朋友是一个公司的股东,我朋友在这负责经营公司的时候,朋友现在准备减持自己在公司的股票,现在股票被减持了 ,公司规定一般股东减持股票为什么
[律师回复] 股东减持股票,股票反而上涨的原因
1.大股东与庄家合作,边拉升边卖出。大股东也有急需用钱的时候,这种情况通常必需在短时间内,有时甚至一两天出清。问题是,大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多,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中就没有办法及时甩出去,因为普通散户没有这么多钱去买。
尤其是行情低迷时,没有人买,大股东怎么会卖出,因此张三股东可能与李四(有实力者,一般都是游资)商量好,我卖你买,可省去你慢慢吸货的时间,也是对你资金成本的一种节省,证券市场现规定的大宗交易制度,大大的方便了这种合作方式。新接货的主力如真的有实力,又是急性子果断发起短线的上攻是可能的。
2.大股东由于急于用钱而减持,但其他机构却看好该股反而趁机买入,导致股价上涨。
3.持有股票的人越多,筹码越分散,持有股票的人少了,筹码才集中,主力才往上拉。股票当然就上涨了。
4.实际上,仔细检查前期减持行为发现,大股东越减越涨的情况几乎是比比皆是,不少个股在大股东减持期间反而逆市上扬。虽然当前市场资金供应较为充裕,并不排除部分场外资金充分看好上市公司的未来成长性,但敢于与大股东反向买卖的情况,恐怕很难用以上原因解释。而在这种大小非减持,股价恰恰迎头而涨的表现背后,也还有更多内幕可挖。
5.持有该股的旧股东减持,将该股卖给新股东或增持该股的旧股东。抛单减持的旧股东作的是空头,而接单增持的新旧股东作的是多头。当多头力量强于空头力量时,股价上涨。当多头力量弱于空头力量时,股价下跌。股东减持而股价上涨,就是由于多头力量强于空头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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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即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股票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属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不能直接成为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这里的股本总额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投票和发起人认购及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股票的总和,不单指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及最近3年连续盈利。 投资者在投资之彰,要对所欲购股票的公司进行分析,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情况。同时,证券管理部门也要对公司情况进行考察。这就他公司进行很长一段时间的分析,如果公司刚刚成立,这些情况也无从谈起。开业时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成立之日,盈利的标准没有规定,但须连续不间断的计算。出于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对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或者《公司法》实施后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只要原国有企业和作为发起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有3年盈利,都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不受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的限制。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如15%以上。 上市公司是开放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吸收众多方面的社会资本,股东根据所持股票在公司总股本中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了防止少数大股东操纵公司,实现上市公司股份的分散性,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有必要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份构成。所以《公司法》规定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这里是股票面值达1000元,而不以股东购买股票时支付的价款为准。同时,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也有一部分由发起人认购和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发起人和特定的投资者往往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优越的地位,因此为了维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必要规定两者之间的股份比例。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上市公司应是具有极高信誉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依法进行,违法行为将导致公司危机,所以上市公司应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超过经营范围、采取欺诈手段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应承担重大法律责任,如警告、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以前有违法行为,现已改正的公司也可成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状况,如虚假记载即属重大违法行为也是对投资者的欺骗,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状况,自然也就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6、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我国的最高,有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整个经济的综合考虑,制定行政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其他条件。
婚前股票离婚可以分割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股票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但就股票而言,这其中会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中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离婚时财产要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如果协商不成,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2)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分财产造成生活水准下降或生活困难,这主要是由目前妇女在现实生活中的现状、地位等因素所决定的。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特定物包括有经济价值的纪念物,不宜分割的,可根据财产的来源,分给获得者一方;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当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对未分割上述财产的地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生活必需品,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生活需要,实事求是的合理分割。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应适当的多分。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财产置于其他合伙人共有财产之中的,应从中分出夫妻共有份额予以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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