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拒绝提高补偿的理由,你听过哪几个?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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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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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是这样补,我们说了也不算数;2、你这个房子少证,是违建,你不同意我们的补偿条件,那就要按照违建来拆,一点补偿都没有了。3、如果你不同意签字,就是干扰我们的正常工作,你们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业就会受到影响。
拆迁方拒绝提高补偿的理由,你听过哪几个?

想提高拆迁补偿,谈判没效果?你是不是被这些话术说服了

将拆迁补偿提高到一个自己满意、拆迁方也能同意的标准,这是很多被拆迁人共同的愿望。法律规定征收双方必须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才能实施拆迁,也是出于这个目的。

然而很多被拆迁人在实际经历了征地拆迁后却表示,拆迁补偿谈判根本不是一场平等的谈判,自己也试图向拆迁方提出自己的补偿要求,但是拆迁方软硬兼施,就是不肯正视自己的条件。

当拆迁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提高拆迁补偿时,你的选择会是接受这个结果,还是拒绝不合理的补偿?

爱土拆迁律师今天就为大家盘点拆迁方常用的,那些拒绝提高补偿的话术,也为被拆迁人朋友们提供一些破解拆迁方“出招”的技巧和思路,希望对被拆迁人朋友有所启发和帮助。

理由一 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大家都是这样补,我们说了也不算数

根据咱们的生活经验,大家都知道,小到买衣服买菜,大到做生意谈合作,条件必须要向着有“决定权”的人提,才可能会有效果。如果对方根本就没有满足你的协商条件的权限,那咱们提了条件,对方也做不了主。

因此,拆迁方谈判人员有时候就会说,这个补偿标准是法律、政策定死的,大家都是这么补。他们只负责具体执行,没法帮你提高拆迁补偿。

如果遇到拆迁方用这类理由来拒绝提高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考虑从这两个角度来反驳:其一,法律规定补偿必须保障被拆迁人原有居住生活水平不下降,你这个补偿标准明显达不到这个基本要求,法律和政策怎么会这样自相矛盾呢;其二,法律规定补偿协议必须和有主体资格的人签,既然你们做不了主,那应该让能做主的人来和我们协商签字,不然怎么保证我们的补偿一定能实现呢?

理由二 你这个房子少证,是违建,你不同意我们的补偿条件,那就要按照违建来拆,一点补偿都没有了。

以拆违促拆迁,这是拆迁中常常会出现的伎俩。但除了一些经依法认定确属违建,应当被拆违的房子外,实际上还有一部分的房屋,是“被违建”、“被0补偿”了。

实践中当然不排除部分房屋确实存在无证情况,尤其是一些建筑年代较早的房子,由于当初地方相关办证流程不完善,又或者年常日久保存不当等,很多老房子都是无证、少证的。但就如爱土拆迁律师曾经讲解过的,无证房不能直接等同于违建,更不能一刀切式地无补偿拆违。

退一步讲,就算咱们的房子真的是违建,也需要职权部门依法经过调查认定,才能依程序向咱们提出限期拆除以及后续的强制执行

在走程序的这段时间里,被拆迁人完全有时间和机会,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等途径提出自己的异议,证明咱们的房子不属于无补偿、须拆除的违建;如果拆迁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走完这些程序,咱们还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主张拆迁方拆违的行政行为违法

所以说,当拆迁方提出咱们的房子是“违建”,不按照他们的条件接收补偿就没有补偿时,被拆迁人先不要慌,不要急着妥协签字。被拆迁人可以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一下,先弄清楚自己的房子究竟是真正意义上的违建,还是虽然不满足现行《城乡规划法》的办证要求,但是依法有权接受公平补偿的情况。

理由三 如果你不同意签字,就是干扰我们的正常工作,你们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业就会受到影响

强硬逼迁是多数被拆迁人最担心的手段。当双方协商签字不顺利时,拆迁方可能就会提出:你可以不接受我们的条件,可以不签字,但是你这样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那拒签的后果你就要自己承担。

这个后果可能是断水、断电、断路等,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也可能是通过工作单位或者学习单位,向被拆迁人的亲朋施压,让他们来说服被拆迁人签字搬迁;更直接更恶劣些的,可能还会威胁到被拆迁人及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有些被拆迁人朋友一听,不接受拆迁方提出的条件,就是影响拆迁方工作,就要给家人和亲朋的工作和学业等等惹麻烦,这时很可能就会被迫放弃自己的诉求,同意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条件。

要求每位被拆迁人都敢豁出去家人亲朋的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向拆迁方说不,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实际上,拆迁方的这些逼迁手段,都是法律明令禁止,并要求严查严惩的。

拆迁方之所以明知违法而为之,更多的并不是仗着法律管不住他们,而是出于欺软怕硬的心理,欺负被拆迁人不懂法律或不敢相信法律能帮到自己。只要被拆迁人被他们吓唬住了,就能马上完成签字搬迁流程;敢于启动法律程序维权,和拆迁方“叫板”的被拆迁人,现阶段毕竟还是少数。

对于这类情况,爱土拆迁律师希望被拆迁人能够想清楚,努力做自己不会后悔的决定。如果被拆迁人下决心维权的,是可以针对拆迁方的违法逼迁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的。

征地拆迁确实不是一场平等的“交易”,但被拆迁人合理诉求,是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不管拆迁方有多少理由,都不应当以牺牲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代价。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确实过低的,完全可以拒绝不满意的补偿条件,要求拆迁方给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双方难以仅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为自己创造更良好的谈判环境,在合法范围内争取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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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赋予了市、县级人民执行裁决的权力,只要是经过裁决的房屋,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仍未搬迁的,不论其是否正在准备或正在进行补偿安置方面的诉讼,人民政府都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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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拆迁时,应当就拆迁的证据向公证机关申请司法保全。司法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人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当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是不能立即交给被拆迁人接受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以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当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对被拆迁户的强制拆迁,不仅适用于私产房,对所有的房屋拆迁行为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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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的。农业户籍的人口均可以在村里分地,前提是遇上承包期满更改承包合同。   基于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计划生育、鼓励承包人扩大投入等方面考虑,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大部分耕地是在1983年和1998年左右分的,下一次分地要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再过30年。但承包期内可以转包。物权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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