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包括实施上的重婚情形有哪些?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这四种情形中,后两种情形中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司法解释的精神仍构成了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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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一些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一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从诉讼本质上看,这不是很大的区别。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是会让对方的利益受到伤害,只要在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之下与他人同居,或再登记结婚,那么就可以按刑事的条款来进行处罚,对于处罚的标准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定,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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