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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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十年有期徒刑。从《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标准中可以知道,寻衅滋事最高是可以对犯罪分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规定的单罪的最高有期徒刑是15年,因此此时对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处罚,最高也就是15年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多长时间?

一、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多长时间?

犯罪行为人如果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则成立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行为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多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所谓的寻衅滋事包括毫无理由的殴打他人,通过暴力手段恐吓侮辱他人,在街道商场等公共场合闹事,严重干扰公共秩序等等。构成寻衅滋事案件的一般以三个月拘役作为量刑的起点,根据寻衅滋事案件的性质恶劣在量刑起点上根据具体情况逐渐增加,具体情况可根据其寻衅滋事的次数、造成的案件后果是否严重、是否侵占或者对公共财物造成损害以及是否侵占损毁别人的私人财产等。寻衅滋事案件可以根据以上具体情况最高可以增加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即寻衅滋事案件最高可以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

寻衅滋事案件不是打架斗殴案件,首先两种案件的犯罪的主体是有区别的,对于前者来说,寻衅滋事案件的主体一般可以是指个人个体,只要犯案人员构成了寻衅滋事案件就认定其构成犯案条件,而后者的犯罪主体一般认为是聚众犯案,一般犯案人数在三人及三人以上。其次,两者的量刑定罪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对公共秩序、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而后者一般是打架斗殴案件导致他人受到严重的伤害甚至死亡,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的。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的标准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最高是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罚金,但这只是在情节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才会采取的。寻衅滋事罪,顾名思义就是故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或者是损害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是要立案追究的,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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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最轻量刑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寻衅滋事罪最轻量刑是多久
最轻量刑是管制。
寻衅滋事罪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又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要看他释放是否在五年内,如果是五年内会从重的。
所以,寻衅滋事罪最轻量刑是管制,而由于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因此寻衅滋事罪最轻量刑标准就为三个月管制。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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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新闻上常常报道一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事情,想知道寻衅滋事最高多少年?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一个朋友因为寻衅滋事被抓了,不知道会不会被判刑,想要问一下寻衅滋事最高法司法解释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 , 维护社会秩序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 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3〕 15号 ,以下简称《解 释》 ) , 自 2013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 ,现就《解 释》 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
一、 《解释》的制定背景
1997 年修订刑法时 ,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淫乱 罪和寻衅滋事罪四种犯罪。 1997 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 劣的 ; (二 )追逐 、拦截 、辱骂他人 ,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 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针对实践中寻衅滋事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 ,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在原第二项 “ 追逐 、拦截 、辱骂 ” 后增加了 “ 恐吓 ” 他人的行为 ;二是增加一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行为 ,规定对此种行为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 ” 。 寻衅滋事罪系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 ,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为准确、统 一适用法律 , 依法严惩寻衅滋事犯罪 ,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 础上 ,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研究论 证 ,起草了《解释》 。 2013 年 5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79 次会议 、 2013 年 4 月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 5 次审议通过了《解释》 。
二、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八条 ,明确了以下八个方面问题:
(一 )关于寻衅滋事的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 ,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 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准确界定 “ 寻衅滋事 ” , 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 , 或者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 。 而 从实践情况看 , 目前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把握还不尽准确、 统一 , 影响了相关案件的依法 及时处理 。为规范、统一法律适用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必要首 先对何谓 “ 寻衅滋事 ” 作出明确 。 此外 , 明确何谓 “ 寻衅滋事 ” , 是准确认定本罪的共性问题 、 基础性问题 。 如不对此作出明确 , 则在解释 “ 随意殴打他人, 情节恶劣 ” 、 “ 追逐 、 拦截 、 辱骂 、恐吓他人 ,情节恶劣 ” 、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 等 内容时,均需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这将使解释条文明显重复 。鉴此 , 《解释》第 1 条 首先对 “ 寻衅滋事 ” 的认定作了一般性规定。
第 1 款规定 :“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 ,实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 寻衅滋事 ? 。 ” 该款规定的是 “ 无事生非型 ” 寻 衅滋事。对此类行为应当认定为 “ 寻衅滋事 ” ,在理论上 、实践中没有不同认识。
第 2 款规定 :“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 ,实施刑法第二百 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 ? 寻衅滋事 ? ,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 引发或者被害 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 该款规定的是 “ 小题大做型 ” 寻衅滋事 。 传统刑法
1/3页
理论认为 ,寻衅滋事只能表现为无事生非 。这一观点有失妥当 。 从实践看 ,“无事生非型 ”寻衅滋事已极为少见 ,甚至从极端意义上讲并不存在 ,如认为只有“无事生非 ”才属于寻衅滋事 ,将极大地不当限缩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范围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 ,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 ,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 ,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 ,尽管事出有因 ,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 ,也破坏社会秩序 ,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当然 ,如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如被害人的车挡住了行为人的路 ,经行为人请求 ,被害人拒绝挪动,甚至辱骂行为人,从而引起双方冲突的),则不应认定为 “寻衅滋事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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