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出轨,大多出于两种心态:追求和逃避。
前不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男女双方是大学初恋,毕业时因为女方意外怀孕,在双方家长的压力下,他们结婚了。失去掌控的人生就像脱轨的列车,男方在这段婚姻的初始并未建立起责任的概念,甚至觉得自己进入婚姻完全是出于他人的逼迫。
一次出差,在同事撺掇下,出于某种“报复”心理,他找了,事后却觉得很对不起老婆孩子。
但这点愧疚心理并没有将他拉回正轨,潘多拉魔盒已经打开,他开始流连在多个女人身边,常常夜不归宿,给妻子的精神造成深重的痛苦。
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妻子感觉再也撑不住了,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那么妻子能否仅以丈夫出轨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呢?我们来具体聊聊这个问题。
01 哪些情形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原《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原《婚姻法》第46条实际上是一个封闭性规定,仅罗列了4种情形,而《民法典》施行后,于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2 能否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结合上文,根据原《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婚姻中一方的出轨行为,只有在符合重婚或者同居情形时,才可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在实践中,证明重婚或者同居比较困难。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合法稳定地共同居住,重婚在此之上要求配偶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证据方面,证明同居需要提供对方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证据,还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录音、录像等其他资料;而重婚要求更为严格,除共同居住的证据外,还需要提供对方与婚外异性的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的出生证等证据。
由于重婚或同居的证明相对困难,这使得原《婚姻法》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不够强,即便对方频繁出轨、夜不归宿,只要不构成同居或重婚,就无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实际上扩张了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即只要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并且该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即超出常规的比较大的错误),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综上,如果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一次两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而是经常性地出轨、嫖娼、夜不归宿或者与他人生子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同样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03 对方出轨,还可以怎样处理?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固定的,法院主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认错态度、经济能力以及受害方遭受损害的程度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在几千到几万元不等。
可见,大费周章搜集对方的出轨证据,最终得到的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可能不如想象中那么多。如果对方婚内出轨,给你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精神伤害,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对方第一次暴露出轨行为时,往往比较紧张,这时为了把事情压下去,过错方可能会写下一份保证书或者悔过书以求配偶原谅。
然而,只有保证书还不够,你可以找机会与对方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将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由你所有。这样就算对方不想回归家庭,将来涉及离婚诉讼,你也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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