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时怎么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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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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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恋爱期间的房产纠纷会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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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分手时怎么分割?

房子已经成了年轻男女结婚成家的重要物质准备,于是很多情侣在婚前就着手共同买房,为将来结婚做准备。但终究,不是所有情侣都能修成正果,一旦分手之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杭州离婚律师这里有个案例。

2001年,小明与小红恋爱同居

2003年,双方通过共同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两套房屋。

2004年,双方终止恋爱关系。

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请求分割。

小明、小红原原来是恋爱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屋,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终止,所以两套房屋共有基础已不存在,两人要求分割,法院是支持的。

依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权未约定份额或约定不明确的,应严格按岀资比例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则视为等额出资。

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权分割应以等分为原则,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等其他因素。

本案中,鉴于双方对各自所占份额并无明确约定,两套房屋价值相差不大,为便于双方各自生活房屋分割,以一人一套为妥。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两套房屋出资情况(其中小明出资较多)、实际居住状况和房屋现状等因素综合考量,将面积较大房屋判归小明所有,并由小明承担该房屋项下全部贷款;

将面积较小且有较大部分贷款房屋判归小红所有,并由小红承担该房屋项下全部贷款。

杭州离婚律师提醒,民法典生效后,恋爱期间的房产纠纷会按照《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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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从上述规定可知,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双方可以约定共有的形式。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之外,视为按份共有,而“恋爱关系”并不等同于家庭关系,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按份共有。
法院处理按份共有房屋的归属时,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通常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折价款。那么如何确定折价款的金额?《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如果双方对出资比例均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各自的出资比例的,法院在出资等贡献基础上结合共有人实际生产、生活等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出资额,则按照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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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实行的是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即便夫妻已经分居,但是在法律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所以,分居后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出于劣势,也就是说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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