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要承担债务在离婚后应该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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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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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债务具体情况来判定,如果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的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务不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没有发生财产性质变化的也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的判断需要能够证明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不想要承担债务在离婚后应该怎么做

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但并不意味着婚姻相关的所有法律关系都走向终结,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债务问题等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我国的民间借贷因为当事人往往对法律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出现约定不明、时效不确定等问题,而在离婚后继续给当事人带来困扰的债务也成为了离婚纠纷当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本文将会对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如何认定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进行介绍,帮助大家明确离婚会对债权债务关系造成怎样的影响。

一、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后,之前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该事项进行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合意就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判决。

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一种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或者双方要求清偿部分或者全部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不对份额或者是先后顺序进行区分,双方都有义务依照债权人要求承担债务。

而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或者婚后所负的、不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或者按照夫妻双方的合意约定由一方个人清偿的,就作为个人债务由本人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因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以个人名义负担但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含为购置夫妻共同财产(包含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经营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进行抚养赡养、扶助所负的债务等。

主要的判断标准在于需要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债务;双方非因逃避债务目的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而负担的债务(赌博、吸毒、酗酒等);伴随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同时,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情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的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务不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没有发生财产性质变化的也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的判断需要能够证明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本文对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和对应债务的认定方式进行了介绍,帮助大家对离婚时需要承担的债务、可以主张的事实进行明确,如果关于婚姻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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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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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合同法》调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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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务承担的效力有:
1、抗辩权一并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2、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3、从债务一并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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