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在咨询婚姻相关的问题时,都会提到对方出轨的相关事实,第三者也是很多婚姻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而如果想要在离婚诉讼当中主张对方出轨,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不仅只是说明对方出轨事实就能认定的。
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在面对离婚诉讼时提出忧虑的地方,对方虽然出轨了但是没有证据的话怎么办呢?如果是自己收集的证据,可以被法院认可吗?能够使用什么方法收集证据呢?
随着现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各种网络平台上的消息、通信信息和电子交易记录等都可以成为发现对方出轨的蛛丝马迹,那么这些证据能否被认定呢?如何保存和提交相关证据呢?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出轨的证据能够包括什么呢?
一般来说,其实能够在法庭上认定对方出轨的证据有很多,包含对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相关的出警记录和相关笔录,还有相关的书信、短信以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照片和录音、录像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对传统的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的处理方式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这些证据也更容易处理和判断。
而针对电子数据方面,当事人和律师需要根据5月1日生效的新规定,做进一步的了解和准备。
电子数据包含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的通信信息,网络应用中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还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概括来讲,电子数据指的就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通俗来讲就是发布的微博、微信和QQ的消息、支付工具的转账和支付记录等在网上留下的痕迹,都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作为证据了。
二、证明对方出轨时取证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不管是传统的书证、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这种新兴的证据形式,都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隐私权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那么也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同时,当事人要注意保存证据的原始载体,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件包含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
也就是说,当事人收集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视频资料等时应当保留原始载体,例如原始录像设备、存储卡、截图和拍摄的手机等,尽量保证电子数据生成时的原始状态,同时还能保留相关的日期等信息,增加证据的效力。
法院在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主要会针对电子数据生成和存储等过程中的系统环境、生成的主体和时间以及相关的内容、提取和保存的方式是否适当、内容是否保持完整和真实等方面进行考察,主要是认定电子数据各环节的真实性和审查电子数据产生的相关程序。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如果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就能够正常的发挥其证据效力。
本文对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特别是近年来讨论度和运用程度都比较高的电子数据进行了介绍,但是证据本身的类型和情况都是多样化的,法律法规只会对相关的问题做概括性的规定,很难做出更利于理解和适用的列举性规定。
所以当需要收集和保存证据时,建议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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