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退侦查的原因包括什么?
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原因可能是犯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发现跟案件相关的材料没有移送完毕,对犯罪事实的调查状况不清楚,发现之前的侦查活动不合法,或者存在着其他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情节,在退回公安机关的时候,会书面通知公安机关退真的原因。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没有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7)有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实际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中,人民检察院退身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这个到时候应该以检察院的通知为准,比如说人民检察院认为定罪的证据不够充分,而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的决定有争议的话,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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