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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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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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二)防范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三)注意搜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价值330万的房产,男方没有家暴出轨等过错,离婚时却只分到2.8万,这是怎么回事?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总价在170多万,其中首付款100多万是女方母亲出资的,剩下70多万由夫妻两人一起还贷。

问题的关键在于,房屋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男方为了讨好女方一家,约定登记为按份共有,女方登记99%的份额,男方仅登记1%的份额。

婚后三年,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又经两年分居生活,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按照房产价值的1%给予男方补偿款,扣除相应贷款后,男方仅分得2.8万元。

那么法院做出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依据: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人说,法院这样判不公平。

对于该套房产,女方母亲出资100多万,在没有明确约定是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房屋登记男女双方的名字,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离婚时男方只能得到1%的补偿款?事实上,一审法院也认为男方仅分割1%的房产,与其对房屋贡献不符,有失公平。

但是,夫妻双方在房屋上登记的份额,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即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该套房产,男方将自己名下份额登记为1%,女方为99%,实际上已经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有房屋的协议,男方在两人感情尚好时许下的承诺,确属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依法分割该套房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署夫妻财产协议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问题往往是争议较多的地方,为避免财产性纠纷,可以事先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续存期间财产的归属。

事实上,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够明确夫妻双方的底线,从而避免许多无端的矛盾和争执。

如何写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呢?首先,写明双方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其次,写明双方的全部财产,如房、车、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并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分配作出约定。

最后,夫妻双方确定财产协议的内容,夫妻财产协议一般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二)防范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当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走向破裂时,掌握家庭财权的一方有可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虚假捐赠等方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因而当决意离婚时,一定要掌握家庭的财产状况,如果发现对方擅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离婚诉讼,为自己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注意搜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综上,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会照顾无过错方,对其多分共同财产。

此外,离婚时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对于单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来说,赔偿金额一般不会超过10万,以2~5万居多,所以有经验的律师一般会从财产分割的角度去追究对方的过错责任,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大利益。

以上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及离婚财产分割需要注意的内容,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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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遗产分割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伤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无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二、怎样分割房屋遗产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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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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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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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怎样列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可以被申请人列为被保全人,载明被保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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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二)防范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三)注意搜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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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因为感情不好最近准备要离婚了,听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军训。请问各位律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后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律师回复]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财产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带上哪些材料
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
3、分割协议书草稿等。
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去哪办理
财产分割协议书公证,动产的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动产与不动产均有的以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四、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注意什么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
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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