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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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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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需要写清楚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最后就是需要签字确认,然后将民事起诉状提交给人民法院。同时也是需要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一、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工程款违约金纠纷起诉状需要写清楚原告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部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有关规定及方法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此比例调整到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最后起又有所变化,即“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关于工程方面的一些事情,如果存在着违约行为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双方当事人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办法协商一致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但是必须要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对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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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董事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200)越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利息判决不符合事实。法律。
原审判决认定(第六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6年6月27日所签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同时又认定该协议无效,系自相矛盾。上诉人认为,该补充协议虽未经有关部门备案,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付款时间的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依法认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实际付款情况均按照该补充协议履行,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员工的劳动保险费。
原审判决认为(第八页)“因原告在总报价书中已明确表示劳动保险费不列入报价,且根据市建管(1998)06号转发〈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费用单项,不纳入建筑市场竞争,故原告主张本案工程的劳动保险费199560元由被告承担,符合法律,理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认为,根据招投标确定的承包总额11164842元、招投标文件规定,被上诉人投标不存在附加条件,且省建设厅浙建建199812号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劳动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承包总价,工程审计部门万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本审核结果中未计劳动保险费,根据浙建建(1998)12号、绍市建管(1998)06号文,投标时应计入报价,合同总价中也应包含该项费用,结算中调整增加该项费用,本公司不予支持”。
上诉人同时认为,绍市建管(1998)06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且劳动保险依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是被上诉人应尽的义务,而非上诉人的义务,上述两文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依法缴纳。退一步讲,上述两文件如与法律有冲突,应以法律为准。
三、本案工程完工至今尚未超过五年保修期(08年4月到期),根据合同及保修协议的约定,被上诉人有权扣留总工程款12329055元的3即369871.65元,现一审判决全额付清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补充协议内容不属实质性的变更应合法有效,且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也按此补充协议履行,上诉人未逾期支付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不应有上诉人承担,保修押金因保修期尚未到期而不应支付。据此,上诉人实际已经履行合同补充协议义务,请二审明查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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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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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指南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一般举证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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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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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违约行为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履行进一步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约不能属于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属于债务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主观上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进一步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是否造成侵权损害,违约行为可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致使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减少或丧失;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而且瑕疵还导致债权人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违约行为可分为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行为的后果直接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发生前提,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属性。《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不论违约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可以采用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针对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提出了三种具体方式,即发包人变更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这三种违约行为都将导致勘察人、设计人支出额外的工作量,从而造成勘察、设计费用的不合理增加。为此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合同法》第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标准和期限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的,除应支付勘察、设计费外,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由于发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移给第三人使用,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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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成果质量纠纷
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工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而发生纠纷。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揽人自身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而工作粗心等弓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的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单纯是承担工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査。”如果定作人检查后认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人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揽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或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2、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
延期交货是承揽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延期交货往往会引起第三者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给第三者使用。所以,延期交货有时会牵涉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承揽人因其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迟受领期间出现的风险,也应由定作人承担。
3、支付酬金纠纷
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检验和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承揽人的酬金,否则,定作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原材料等应付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超耗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多数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揽人的工作中会耗损,如印刷纸张的伸放量、压塑的损耗,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损耗比例的,承揽人超耗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现定作人的材料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湿度比例偏高,应该及时告知定作人,经定作人核实可以免责。
5、失密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社会上很多同类产品中之所以能成为畅销或专利的品牌,是因为比同类的其他产品有独特的工艺流程,从而占领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损失就惨重了。因此,承揽人违反保密规定,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以外,定作人还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6、解除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如何理赔,势必要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只得申请调解或诉讼。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发生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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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签了合同,我想问问预期违约上诉状纠纷案诉讼吗,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拖欠他人装修费并打下欠条后,欠款方却在约定还款日期到来前,将全部财产设备抵顶给了第三方,结果构成预期违约。近日,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审结这样一起因债务人预期违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据悉,此类案件在太原市尚不多见。 2006年11月4日,原告鲍某与省城一家洗浴中心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鲍某为该洗浴中心提供房间改造、装修等服务;该洗浴中心在装修工程验收后支付装修费用。然而,鲍某完成装修工程后,该洗浴中心却拖欠了5万元的装修费用。2007年8月7日,双方围绕付款时间对《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变更,该洗浴中心向鲍某出具了quot;欠鲍某装修费伍万元整,定于2008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quot;的欠条。
  事后,债权人鲍某得知,该洗浴中心因欠款纠纷,已被另一债权人石某起诉到法院。审理期间,该洗浴中心与石某达成调解协议,将洗浴中心一切设备财产抵债给石某。鉴于该洗浴中心经营状况恶化,鲍某在多次索要装修费未果的情况下,以对方预期违约为由,将洗浴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提前支付装修费。 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付清装修费,但依据洗浴中心与另案原告石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洗浴中心已将自己的一切设备和财产抵债给了石某。被告作为一个洗浴业经营者,却将其经营盈利的设备全部抵债,等于失去了继续盈利的条件。因此,原告鲍某认为该洗浴中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的主张,法院予以认可,依法判令洗浴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万元欠款。以上就是关于 预期违约上诉状纠纷案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款纠纷民事上诉状A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款纠纷民事上诉状A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
被告:中化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董事长
住址:省太原市街
邮政编码:0300
联系电话:0351-6
被告:中化建集团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项目经理
住址:县孙家沟乡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945958.75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违约金75676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2014年1月12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化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高山水地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2011年10月14日中化建集团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保德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2013年9月11日被告中化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45958.75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3日前应先付总额70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95,留5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贷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讼,请秉公办理。
原告: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时间:。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如何写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款纠纷起诉状如何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路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县,系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县号。
委托代理人魏,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县,系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县室。
被告,住址。
法定代理人周,系某某学校负责人。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07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因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2006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丽水市中级人民
具状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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