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索赔诉讼残疾赔偿金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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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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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索赔诉讼残疾赔偿金是可以的。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民事索赔诉讼残疾赔偿金可以吗?

民事案件法院是会支持残疾赔偿金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定是单独进行起诉的,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话,那么那院就不会进行受理,在申请的时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

刑事赔偿范围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会支持诉讼请求的。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残疾赔偿金就可以是到,精神抚慰金也可以追加赔偿了。

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

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本应从根据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但是,这种预测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其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指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残疾赔偿金双方协商不下来的那么是可以进行起诉解决的,残疾赔偿偿一般是针对于在事故中受了伤了人群,只要有伤残的等级报告,就可以得到赔偿,所以,在现在这个法治的社会里,只要对自己不公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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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已经明确侵权即便上升到刑事责任,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本法。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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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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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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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吗
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撼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成立,但可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解释》第138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或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亦不受理。
根据《解释》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完不予受理。但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首先,这里所指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其次,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最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这一方面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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