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跨类侵权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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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注册商标跨类侵权首先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商标权人虽然可以拿出证明自己能够得到赔偿的证据,但是却无法计算自己的实际损失,那么赔偿金也可以按照侵权者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获益数额确定。
注册商标跨类侵权怎么赔偿?

一、注册商标跨类侵权怎么赔偿?

1、注册商标跨类侵权首先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确定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商标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怎么确定?

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确定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额:

(1)通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通过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由于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按照受害者的实际损失确定,故此被害人在意识到自己的商标权受到损失后、向侵权者提出赔偿请求之前,不仅需要收集证明侵权要件满足的证据,也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去确定自己因商标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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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审查标准》也对商标类似的含义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两个规定对商标类似的含义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区别并不大,都是组成商标的要素之一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在外观、形状、读音、含义结构等方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但是要知道在中国注册商标实行着“一类一商标”的原则,即一个类别只能注册一个商标,而且在商标分类方面也有具体划分,虽然可能是一样的材料,但使用方法不一样,注册商标时选取的类别也不一样,比如水,工业用水与饮用水注册商标时的类别就不同。所以根据问题,首先应当先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做商标查询及证据搜集,看是否存在着侵权现象,如果没有最好;如果有,搜集的证据也可以是诉讼成功率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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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 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 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不属于《2004年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同时也不属于 《2011年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三种具体情况,那么是否能纳入“其他”这一给司法部门留下了自由裁量权的兜底性规定之中呢,认定商标“相同”通过以上可以了解,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比如文章开始说的例子,二是“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如果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满足这两个条件,并且该假冒行为达到了《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事实上使用字型近似的假冒商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必须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具体内容:
在焦点访谈的报道中的假冒商标“治治”香瓜子,故意将“治”字与“恰”字的区别点右边上半部分中的点“、”拉长,造成与 “恰恰”非常相似的效果;还有把一个字分成两个字但中间间距却很小的“周住”牌洗衣粉等等。因为字型与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假冒商标本身就使消费者真伪难辨,而实践中假冒者又多利用汉字书写形式多样化等特点极力使假冒商标与注册商标混同,更令消费者在不特别关注商标时屡屡受骗。假冒商标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就认定为“在视觉上是基本无差别”的“相同”商标的。
首先,误认的公众比例。我们认为,在此问题上,规定明确的比例是必要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字型近似的商标不可能导致全部公众误认。至于多大比例才算合理,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中明确规定超过10%的被调查者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存在“误认的危险”。再根据我国的国情、司法审判实经验等确定。一旦有了法定的具体比例,就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了,如可以统计意欲购买某种产品但在查看商标之后却放弃的人数和最终选择购买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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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哥心理有很多小九九,甚至还找亲戚借款了,还找机会去开工厂了,还找了几个熟人帮忙干活的,注册的类似商标没申请通过的,想问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商标侵权呢?
[律师回复]
一、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近似商标侵权怎么处罚?近似商标分类有哪些?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近似商标分类
  最后,其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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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我有一些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请问商标注册类别41类包括哪些?我国注册商标共有几大类别?
[律师回复] 分类
  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2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
  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灯芯。
  第5类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7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9类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11类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13类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15类乐器。
  第16类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印刷铅字,印版。
  第17类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19类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清,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20类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21类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2的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类缆,绳,网,帐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的),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23类纺织用纱、线。
  第24类本类主要包括纺织品和罩布。
  第25类服装,鞋,帽。
  第26类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28类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34类烟草,烟具,火柴。
  第35类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办公事务。
  第36类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第38类电信。
  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第40类材料处理。
  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第42类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44类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45类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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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类别共有几大类?
商标注册类别共有45大类;我国商标注册分类比较齐全,一共有四十五个类别,这里面包含三十四个商品类别,十一个服务类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商家所能提供的服务类别也越来越完善。因此,我国商标注册分类的类别也不断增多,以便能更好的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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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开了一家饭店,但是之后不久发现有人盗用了他的商标了,所以就打算起诉对方了,让对方进行赔偿,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商标跨类侵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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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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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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