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抢夺孩子是违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发布最新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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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离婚抢夺孩子是违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发布最新规定

经手离婚案件多年,说实话,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非常普遍。

近几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就曾做过相关分析,涉及婴幼儿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互相“抢孩子”的情况高达60%。

一、离婚“抢孩子”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曾遇见一位当事人,当时她已经8个月没见到孩子了,一提到孩子就开始哭。

老公不仅把孩子藏起来,孩子的爷爷甚至拿着刀威胁她,让她滚。

可想而知,这种行为会对她造成多么严重的心理伤害。

实践中,此类案子非常棘手,法官有时也很头疼。

虽然我们始终倡导理性争夺抚养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想独占小孩,一旦矛盾激化,双方将采用各种手段争抢孩子,一个离婚案件因此久诉不决。

另一方面,离婚争抢孩子,让小孩始终处于动荡的生活环境中,并且与另一方的关系长期割裂,会严重侵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孩子上幼儿园时被另一方抢走,甚至不让孩子上学,从而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人身自由权。

二、“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首次立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年6月1日,在小朋友们过儿童节这天,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细分为6个方面: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着重解决性侵未成年、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但对于我们婚姻继承律师来讲,最重要的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这是针对离婚争抢子女问题的首次立法!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在离婚期间,不得因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夺或藏匿孩子。

虽然此前有相关法律做过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像这部法律一样以一种开宗明义的态度,明确禁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因而这条法律有其开创性的重要意义。

三、离婚时,对方抢夺、藏匿孩子该怎么办?

首先,如果你是孩子被抢走的一方,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行为。

对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注意收集证据

首先,如果对方抢走并藏匿小孩,一定要保持冷静,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如果对方采取暴力抢夺孩子,可以报警寻求帮助,出警记录及笔录等可作为对方不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

此外,就算对方把孩子暂时藏起来了,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如果子女长期和你共同生活,对方把孩子抢走反而破坏了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再加上对方在抢夺孩子过程中可能存在暴力行为,法官反而会认为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更为合适。

第二,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施行之后,因法律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不准抢夺、藏匿孩子,相信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的当事人会越来越多。

其实早在2018年,《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就曾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交出孩子,或者禁止其再次抢夺小孩。

此外,我们在申请行为保全时,还要提供基本证据。

如果法院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后,对方当事人不悔改,仍然抢夺、藏匿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罚款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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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夺罪?抢夺罪未遂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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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抢夺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不足2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罚金刑。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抢夺公私财物价值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抢夺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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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抢夺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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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抢夺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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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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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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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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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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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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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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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
犯抢夺罪会判几年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立案标准最新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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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抢夺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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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规定,夫妻离婚抢夺孩子违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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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弟弟在外工作,昨天才的知因为抢夺罪被抓,我想知道可以亲属去辩护吗,抢夺罪辩护词又怎么写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该案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被告人张XX这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改造性、可塑性很强。
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10月XX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XX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是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电话:
二0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以上抢夺罪辩护词仅供参考,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填写,建议您找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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