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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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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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双方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外各种咒骂对方,开庭时却鼻涕一把泪一把地说我还很爱你,希望我们为了孩子重新和好等等,总之就是死活不同意离婚。

他这样“戏精”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给自己争取转移大额资产的时间,以使能够分割的共同财产严重缩水。

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夫妻之间有特殊的财产协议或约定,婚后的收入一般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原则上是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那么对于上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总不能眼睁睁看着对方把夫妻共同财产都转移处理掉了,离婚时自己什么也分不到吧?

其实不必担心,“离婚时才能分家产”只是原则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符合特定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样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上述法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2个例外规定,因而需分为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1、隐藏财产。

如将车辆、首饰等动产藏匿起来,不让另一方获悉财产的所在,此外像基金债券、股票股权、存款、古董等贵重物品都可能成为被隐藏的对象。

2、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主要指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偷偷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变卖财产。

如私自将房屋低价出售或把其他动产低价转让他人。

4、毁损或挥霍财产。

有时夫妻矛盾激化,一方会有砸车、毁坏贵重物品等行为,还有的抱着“我得不到你也拿不到”的心态报复性消费,大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5、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当事人与所谓的“债权人”大多非亲即友,如果能够证明对方伪造债务,我们除了可以多分财产外,还可以控告对方虚假诉讼罪

实践中,对方为了一己私利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还是很多的,当我们在婚内发现对方存在上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对方名下的财产,之后起诉对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法条主要指这样的情形:妻子的母亲患癌住院急需治疗,但大部分财产都被丈夫控制,她自己身上的钱不足以承担医疗费用,且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这时妻子就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何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④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⑤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负有扶养义务等。

第二,何为“重大疾病”?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扶养义务人限于“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条提到的“重大疾病”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参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一般像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且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可根据病人的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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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怎么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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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是说,上述两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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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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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争议的80万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在审理时,存在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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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理由:被告明知其向第三人转移的股权为离婚诉讼暂未作分割的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同为A公司股东的第三人明知原、被告之间存在离婚诉讼,本案所涉夫妻共同股权未作分割,仍接受被告单方转让,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故该转让行为无效。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一、被告朱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平等处理权的理解,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进一步作了阐述,从解释规定来看,首先要区分这个处理是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还是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非因日常生活所作的决定,是指共有财产中重大事项的处理,双方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共同作出。如果是一方作出的,则是无效的。本案被告在判决离婚后,未与原告平等协商,单方将离婚诉讼时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转让他人,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二、本案还应考虑一个问题:第三人李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其是否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李某购买该股权时,其只知原、被告已离婚,不知道该股权属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不知道原、被告已离婚,其有证据、有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的决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商量后作出的,那么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该股权转让还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但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同为A公司职工和股东,其既知道原、被告已离婚,也知道该股权为尚未分割的共同股权,但其仍接受被告的股权转让,其显然不是善意第三人,该股权转让也不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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