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诉讼有什么样的误区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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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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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2、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3、只要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准予我们离婚;4、结婚超过八年,一方的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5、房屋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判给谁;6、只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7、财产转移后,离婚时不用分割;8、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一定能拿到抚养权;9、离婚后抚养权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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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很多非法律专业的朋友对于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规定其实没那么熟悉,但就是敢讲并认为他说的就是对的。

我们在接待此类非常有“主见”的当事人时常感无奈,错的牢记在心,对的转头就忘,沟通起来委实困难。

讲真的,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时应当具备基本的信任感,放下心中的成见,听听律师如何从专业角度分析你遇见的困境,我认为这是解决问题至关重要的一步。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常见误区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1、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有些当事人担心自己先提出离婚,对方若以不离婚为要挟,会让自己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因为谁先提出离婚,就去偏袒另一方,而是根据事实证据情况,双方的感情基础等作出判决。

这种误解常使夫妻双方谁也不愿先提离婚,拖的时间久了常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对当事人并无益处。

2、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这个误区,注意法律在这个地方的限定,一定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为工作、求学等原因,夫妻双方分居的则不在此列。

此外,口说无凭,必须有证据证明夫妻事实上已经分居满两年,且双方分居的状态必须是持续的,不能同居一段时间又分居,分居后又同居。

因此,就算夫妻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并不一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一般会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只要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准予我们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就算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被告方的态度只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影响因素。

4、结婚超过八年,一方的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结婚8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婚姻法修正之后,这种说法已经化为历史了。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想要改变财产状况,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5、房屋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判给谁

在离婚案件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房屋登记谁的名字,离婚时就会判给谁。

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哪一方的名字,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

6、只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

对方出轨违背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是对婚姻的严重背叛,对于这种行为当施以严厉的道德谴责。

此外要肯定的是,若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出轨事实的,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你予以照顾。

但有一点要注意,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有些当事人为了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不惜采取各种办法,甚至聘请私家侦探,此类证据就算收集到了,也可能因为手段不合法、侵犯他人隐私等不被法院认可。

7、财产转移后,离婚时不用分割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避免自己掌握的夫妻共同财产被依法分割,会采用各种手段转移财产,这种做法无疑会侵害婚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并且成功转移财产后也不会万事大吉,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8、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一定能拿到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这并不意味着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就一定能拿到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要求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9、离婚后抚养权不能变更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有的当事人认为孩子既然已经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不能再变更抚养权了,这种想法也是不对的。

法院是基于你们当时的条件情况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但时过境迁,双方的情况几年后可能发生了极为显著的变化,孩子不再适宜由对方继续抚养,这时就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来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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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诉讼有哪些误区
1、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2、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3、只要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准予我们离婚;4、结婚超过八年,一方的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5、房屋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判给谁;6、只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7、财产转移后,离婚时不用分割;8、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一定能拿到抚养权;9、离婚后抚养权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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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诉讼的十大误区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诉讼的十大误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通过向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赔偿受害者或其家属损失,是一条重要途径。但法官在审理道交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不少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以下十大误区:
误区
一: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法官说法:超过举证期限可能遭到罚款。
误区
二:民事诉讼中作假证很难被发现,发现了大不了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遭到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
三:调解都是让当事人吃亏。
法官说法:调解可能是各方共赢、减少讼累的有效途径。
误区
四:受害人自己找家鉴定机构鉴定方便、快捷,鉴定结果一般对自己较有利。
法官说法:建议到道交调处中心或委托司法鉴定。
误区
五:受害人图省事,全权委托他人办理道交纠纷处理。
法官说法:当心落入“诉讼黄牛”圈套,自己应得的救命钱可能大多落入他人口袋。
误区
六:死亡伤残赔偿金都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在户籍性质未统一地区,农业户籍的受害人要求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相应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
七:受害人看病花去医疗费都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认定医疗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有些医疗费及辅助费用可能得不到支持。
误区
八:凭医生的建休证明和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费就能够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明显过长的建休证明,可以参照有关标准重新核定;单独依据单位工资证明主张误工费的,可能得不到的支持。
误区
九:肇事一方就垫付费用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官说法:肇事一方应当积极应诉,在举证期限内向举证,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误区
十:我的车子购买的保险很足,出了事都由保险公司买单。
法官说法:任何保险都是有限度的,超过部分要由肇事者自己承担。
法官还提到,在许多交通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人身伤残需要鉴定,但大多数当事人都是自行委托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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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们对诉讼离婚十大认识误区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目前人们对诉讼离婚十大认识误区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误区:
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第二误区:
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第三误区:
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随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误区:
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第五误区:
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第六误区:
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第七误区:
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也会判决离婚。
第八误区:
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第九误区:
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权,会判决支持。
第十误区: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要求分割。
目前人们对诉讼离婚十大认识误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误区:
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第二误区:
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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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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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第九误区:
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要求行使探望权,会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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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要求分割。
目前人们对诉讼离婚十大认识误区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目前人们对诉讼离婚十大认识误区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误区:
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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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2、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3、只要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准予我们离婚;4、结婚超过八年,一方的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5、房屋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判给谁;6、只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7、财产转移后,离婚时不用分割;8、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一定能拿到抚养权;9、离婚后抚养权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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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们对诉讼离婚十大认识误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误区:
认为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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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纠纷的认识误区,劳动关系纠纷的认识误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买房的误区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房的误区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买房的误区
误区
一:买房直接一步到位
人都有惰性,希望一次性完成它,最后没有后续的调整变化。但是你知道通货膨胀吧,还有随着你工作的积累,你的收入实在增长的,社会在进步,你的需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等到那个时候,你应该回想着要换房子吧?现如今,你买房,记得要根据当下的需求和收入来,别被高额的贷款早早地压弯了腰。
误区
二:房产证写孩子名
家长买房更多的是为了孩子而买,很习惯的就在房产证上写下了孩子的姓名,反正这房子早晚都是孩子的,殊不知,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可能会以为问题:
1、当孩子能买房时首付比例提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政策首付三成,并可享受首套优惠房贷利率。反之,孩子名下有房,首付和贷款利率将随之增加,给买房提高了要求。
2、如果开征房产税,那么孩子婚后买家庭第二套房时也许会交房产税。
误区
三:提前还贷款
不管是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是等额本息的情况,我们都需要给一行付高额的利息,至少利率比存款利率高好几个点,等有钱了,要提前还贷,坦白说,不一定适合每个人,在贷款时享受了利率的折扣,有钱去做投资比提前还贷要合适的多,只要不贷款利率高就是赚的。
误区
四:等额本金优于等额本息
在相同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下,等额本金所需要要换的利息确实比等额本息少,请别忘了,等额本金在一开始偿还的本息额要比等额本息高很多,如果你前期偿还有压力的话,等额本金并不适合你。所以选择还款方式还是应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
误区
五:赠与过户最省钱
很多人认为,相比买卖过户,赠与过户更加省钱,其实未必。赠与过户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
交易过户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如果房产“满五唯一”,则免征营业税和个税,显然要比赠与过户更省钱。
误区
六:买涨不买跌
买涨不买跌是大多数人的心理,希望在买入后涨,遇上跌了,就希望跌的更多,持续观望中,刚需购房者更需要做理性的判断。同时请将眼光放得长远,以十年为期可好?现在买了不一定涨,以后不一定跌。
误区
七:出手快,不考虑政策
你可以去研究,房价涨其实很有规律,国家在出台了相应政策后,房价多少都会涨,越干预越涨,如果你能好好研究政府出台的政策,可以帮你少交好多学费,而不是那么盲目的去进行投资或购买。
所以房价还是跟政府政策有很大关系,买房前每天看一点新闻,时刻了解实时政策,在政策鼓励而且放松的时候买,政策控制开始收严的时候密切观望。
误区
八:攒够钱再买
你一定对那张中国老太太和老太太买房的对比图不陌生吧?我们都习惯上等有足够的钱了再去买房,殊不知我们官方的方法向国家套到贷款的机会就是房贷了,你确定你要生生错过这个的机会吗?目前放贷利息相对低很多,你完全可以可以通过一些理财方式来cover银行贷款的利息,何乐而不为呢?
误区
九:人家炒房,我也跟风
你看着人家通过买房卖房赚了一波又一波,是不是也心动了?就贸贸然的加入炒房部
队,但是你不知道,房子卖出去没有那么容易的,其中的手续相当复杂,万一要是没有投资到合适的房产,你要转手出去就是难上加难了,那房子对你来说就是空中水泥,食之无味了。别炒房不成,成了房东。
误区
十:专家学者
别信专家,专家背后可能会有支持的人,来告诉我们这群相对比较弱势的人群来,这些不是专家,是砖家才对。专家永远都不会站在我们这边,他可能是那些背后利益集团的传声筒,来迷惑我们,与其相信专家,不如自己好好做调研。
误区十
一:信了眼花乱坠的广告
如果广告能信,那要这么多销售干嘛?千万别给开发商做的特别广告而上当,理性买房才是最好的。所以买房要到现场去实地调查、、分析,找可靠的专业人士请教,找老业主了解真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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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诉讼的误区有哪些
1、谁先提离婚谁吃亏 ;2、分居满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3、只要我不同意,法院就不会准予我们离婚;4、结婚超过八年,一方的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5、房屋登记谁的名字房屋就判给谁;6、只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7、财产转移后,离婚时不用分割;8、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一定能拿到抚养权;9、离婚后抚养权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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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地产有什么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育地产有什么误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育地产误区
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按照房地产业内的观点来看,最稀缺的教育地产是指能够获得就学名额的重点、优质学校周边的项目。入学名额是对应的学校按照学区划分的办法分配的,每年的政策和划分都会有相应的变化,所以是否在名校招生范围内,购房者应该仔细考察,如果不在范围内,即便住户愿意缴纳高额的学校赞助费,也都不一定有入读指标。
误区
二:买房就送学位
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买房送学位和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有所不同。学位房大多是开发商将知名学校引进到项目或和知名学校签订协议,送给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子女就学的学位,而事实上这类房源不一定是教育地产。
一般开发商送的入学学位是有要求的,比如房源面积、房价总额、购买时间等,所以说,也不是所有购买赠送学位项目的房源都会得到赠送的学位。购房者一定要咨询清楚,并在买房协议中体现赠送学位一项。
在避免了教育地产的误区,选房要做到“四看”:
一看:学校条件。
很多家长为孩子上学考虑,生怕错失买房机会,便想赶紧下手,“一掷千金”。
但事实情况,从购买成功到进行入学报名,很多学校都是有规定条件的,譬如:要求满足落户及入住两个条件才可报名入学。与此同时,父母也要了解该校对户籍年份是否有所规定。据了解,一些名校因为学生生源过剩,所以在招生时就需要教育地产购买年限。
二看:周边环境。
同样是教育地产,人文环境大相径庭。西城区老房子建成年代较早,物业管理不尽完善,居住人口构成相对复杂,人文环境不够理想。
三看:房子品质。
房子本身的品质会直接影响升值空间。对于购房者来说,二手房大都比较老旧,户型结构相对狭小,建筑质量没有新房更可靠,升值空间有限。
四看:好不好卖。
置业核心区域,小户型门槛更低。教育地产主要满足孩子上学的阶段性需求,等孩子长大之后,容易出手,也是选择教育地产的一大因素。小户型总价低,易于二次交易或多次交易,相对于大户型来说,买卖更加灵活,将来想卖掉时也更容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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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转移的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社会保险转移的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转移常见的7个误区】  
一、社保转移,只能转移养老保险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社保关系转移只能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要看新工作地是否接受才可转移。 
二、社保转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  医保和养老保险能转移的是个人账户的金额和缴纳年限,养老保险关系转接个人部分全额转移。单位缴纳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单位缴纳部分的60%。  如果是省内转移,就不涉及单位缴纳部分了,单位缴纳部分无论是否转移,都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只是双方社保机构之间的基金平衡。
三、换了工作一定要转移社保吗  当你离职时,没有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当地社保局就把你的社保账户封存起来了,最后都会积累一起计算。缴费凭证最好是申请办理时再去打印,特别是涉及省外参保地,因为参保地地址可能会变动,会给后期联络造成不便。 
四、社保转移需要亲自来回跑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是省内流动就业的(同一个城市内换工作无需转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五、社保转移最多只需要45天  社保转移三步骤: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理论上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社保转移手续办完
六、只要没到退休年龄,就能转移社保  按照我国社保相关规定:男性参保人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满40 周岁,不用立即办转移,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到待遇领取地。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养老金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取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关于社保转移的7个常见误区疑问,
财产继承有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生活中,很多人都对财产继承存在着误区,或者有着自己的偏见,因此导致了很多财产继承纠纷的产生,那么今天我为大家列举部分在财产继承中的误区,以及对这些误区的纠正方法。误区一:我是法定继承人,有没有遗嘱都一样。而事实是,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必须按照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误区二:只要立了遗嘱财产就算是处理好了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妥当。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首先,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其次,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交代不明也会造成继承困难;再比如,如果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也等于没立;另外,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误区三:立遗嘱需要征得儿女的同意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即可,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无关。误区四: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通知他们。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某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误区五: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
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误区六: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不够,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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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给对方会造成哪些误区?
1、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2、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3、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4、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5、财产转移隐匿误区。6.“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7.“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8.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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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误工费和误工费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最高院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gt;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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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是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它们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受理。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从事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再行、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如二万元的纠纷,仲裁费是1350元,诉讼费是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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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有哪些误区?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吃亏,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财产转移隐匿误区,“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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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二者性质不同。期限是诉之合法的要件,即能够被予以受理的法定条件,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诉讼实效是诉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的前提。诉讼时效属于民事实体法律制度,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将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3.二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行政诉讼的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
4.二者的期间有无变化不同。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5.人民对二者超过法定期间的处理方式不同。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期限。相对人超过期限的,人民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期限的,裁定驳回,即相对人丧失了权。通常情况下,人民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而且,它不是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权。经人民法院审理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教育地产包括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教育地产误区
误区
一:离学校近就是教育地产
按照房地产业内的观点来看,最稀缺的教育地产是指能够获得就学名额的重点、优质学校周边的项目。入学名额是对应的学校按照学区划分的办法分配的,每年的政策和划分都会有相应的变化,所以是否在名校招生范围内,购房者应该仔细考察,如果不在范围内,即便住户愿意缴纳高额的学校赞助费,也都不一定有入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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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房就送学位
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买房送学位和真正意义的教育地产有所不同。学位房大多是开发商将知名学校引进到项目或和知名学校签订协议,送给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子女就学的学位,而事实上这类房源不一定是教育地产。
一般开发商送的入学学位是有要求的,比如房源面积、房价总额、购买时间等,所以说,也不是所有购买赠送学位项目的房源都会得到赠送的学位。购房者一定要咨询清楚,并在买房协议中体现赠送学位一项。
在避免了教育地产的误区,选房要做到“四看”:
一看:学校条件。
很多家长为孩子上学考虑,生怕错失买房机会,便想赶紧下手,“一掷千金”。
但事实情况,从购买成功到进行入学报名,很多学校都是有规定条件的,譬如:要求满足落户及入住两个条件才可报名入学。与此同时,父母也要了解该校对户籍年份是否有所规定。据了解,一些名校因为学生生源过剩,所以在招生时就需要教育地产购买年限。
二看:周边环境。
同样是教育地产,人文环境大相径庭。西城区老房子建成年代较早,物业管理不尽完善,居住人口构成相对复杂,人文环境不够理想。
三看:房子品质。
房子本身的品质会直接影响升值空间。对于购房者来说,二手房大都比较老旧,户型结构相对狭小,建筑质量没有新房更可靠,升值空间有限。
四看:好不好卖。
置业核心区域,小户型门槛更低。教育地产主要满足孩子上学的阶段性需求,等孩子长大之后,容易出手,也是选择教育地产的一大因素。小户型总价低,易于二次交易或多次交易,相对于大户型来说,买卖更加灵活,将来想卖掉时也更容易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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