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2024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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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意外伤害的、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2024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认定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的认定前提,是需要对职工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事项,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鉴定处理。当事人可以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来进行审查和认定,不属于工作的是无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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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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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A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2011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不再限制是否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如自行车、黄包车等)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职工交通事故也可构成工伤。【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最新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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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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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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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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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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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
[律师回复] 【案情介绍】A系某单位职工,2011年3月13日,A在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由于天速快,不慎撞到了停靠在公路旁的一辆大货车上,导致A重伤。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车速过快,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违章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结果】2011年3月18日,A到劳动社保部门请求工伤认定。3月22日,劳动社保部门对A的申请出具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律师点评】A不服,称去年同事也发生过与A相类似的情况,并被认定为工伤。为啥自己的交通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北京专业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律师B对此做了详细的法律解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2011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修改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伤,有两个重大变化:
首先,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A这种情况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在2011年之后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2011年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不再限制是否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如自行车、黄包车等)在上下班途中造成的职工交通事故也可构成工伤。【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最新交强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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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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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司法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其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其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司法解释?问题解答如下, 其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其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其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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