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复登记结婚确认无效可以吗?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
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无效婚姻的诉讼
1、以利害关系人为申请的无效婚姻的诉讼,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2、当事人仅以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己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当事人依据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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