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侵权商品按商标法还是按食品安全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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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冒侵权商品一般是按照《商标法》来解决的。商标侵权的问题是十分严重且性质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将会对于触犯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按照《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罚。
假冒侵权商品按商标法还是按食品安全法解决?

一、假冒侵权商品按《商标法》还是按《食品安全法》解决?

假冒侵权商品一般是按照《商标法》来解决。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商标侵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商标侵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定期限。商标侵权的原告起诉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进行。

(1)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商标侵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三、商标侵权赔偿如何计算?

(1)商标侵权专用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商标侵权数额难以确定时的计算方式

所谓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商标侵权可以采取的计算方式

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主张权利,计算赔偿额时可以通过工商或质监部门查帐获得,若仍无所获,可以计算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商标侵权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对于拥有商标所有权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很有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损失出现,因此一旦出现了假冒侵权商品行为的,将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造成的结果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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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品牌创立于1938年,经过不断发展,产品系列已由原来的雨具、雨衣扩展到户外夹克、多功能裤、T恤、恤衫、背包及户外运动鞋等户外服饰,成为全球顶级的户外服装品牌,深得用户喜爱。张某经有关部门注册并享有第677977号、第1202002号、第G866360号、第G875520号、第5202009号、第2020497号、第G858999号、第5202005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经查,刘某在未取得张某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标有张某上述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为假冒张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张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已侵害了张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张某在市场上的声誉、信誉。
判决:构成侵权
审理认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张某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而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标识与第1202002号商标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应认定该标识与第1202002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上所使用的标识的英文部分与第5202009号商标相同,其组成要素、要素排列方式与第5202005号商标相似,因此该标识与第520200
5、5202009号商标构成相似。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张某的注册商标相同及相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刘某侵犯张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专门从事销售鞋类、服装、包袋等的市场主体,其认知品牌的能力应远比一般消费者高。刘某主张涉案的鞋有合法来源,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实涉案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其在进货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而其相关抗辩意见不属于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因此刘某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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