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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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的确定是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践过程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一、离婚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离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是:

1、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解协议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签收的时间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方签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所以说,调解书的两种生效方式:第一种就是签收后生效;第二种就是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生效。第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第二种则反悔的余地。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离婚调解书生效后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离婚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离婚调解分为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

在我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是会组织双方进行的,如果双方同意达成调解的话,就会制作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解决离婚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离婚调解书签字后就说明诉讼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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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关于确认调解效力裁定书无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请大家帮我解答下关于确认调解效力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目前法律并没有为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设置更合理更简便的程序。这就引出了法院如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程序,在各地法院中做法不一,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在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适用法院调解制度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1、法院确认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调解组织应将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法院。法院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如果审判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当事人或证人到庭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调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询问案件情况,以核清事实。根据审查的调解协议的具体情况,既可以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也可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出具执行裁定书;还可以对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发出支付令等等。法院审理的具体程序可以不受其他规则的限制,审理期限,应比一般简易程序要短,一般的应在15日内审结,复杂的可延长至一个月。
  
2、法院确认的结果。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结果可能有几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经过审理,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清楚、合法的,应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法院调解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如果独任庭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或者违法或者有欺诈、强迫等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无效。在双方当事人愿意再行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主持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以此制作调解书。
  
(3)如果在独任庭制作调解书前,当事人双方撤回申请的,应裁定撤销案件;一方当事人撤回申请或不同意法院调解的,另一方当事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驳回申请,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在审理时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
  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从实体上确认它是否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而在于通过程序的设置,使其如何更好地与诉讼相衔接;并在肯定人民调解正当性的前提下,如何通过程序设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为在程序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最终只能依赖程序本身来加以解决,也只有这样,我们才算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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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交通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 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交通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交通当事人应向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体缴费标准,应只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但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予以确认的情况。 二、交通诉前调解的时间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交通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交通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 如交通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立案庭,由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并不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进行选择。
你好,我的一个表姐,因对司法调解不太了解,想问一下司法调解确认裁定书的效力,谢谢。
[律师回复] 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第三种观点。结合司法确认制度自身的结构和特点,赋予确认裁定书以既判力及赋予何种程度的既判力,应该着重考量以下因素:
(1)是否符合司法确认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
(2)司法确认制度中程序保障的程度。包括是否为发现和查明事实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是否为当事人充分展开证据对质提供了程序保障,是否在程序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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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笔者认为,司法确认裁定书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消极效力”既判力,理由是:
(1)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看,人民调解协议是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不仅具有当事人合意的实质正当性基础,也有特定司法审查程序的程序正当性基础,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具有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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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程序的自我责任角度看,尽管司法确认程序不具有普通审判程序一样的程序保障,但依然存在产生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基础,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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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程序上看,司法确认的程序保障程度较弱。司法确认程序以双方当事人合意提起,审查程序较为简单快捷,弱化对抗,强化合作,无法确保司法确认的内容完全是纠纷的本来面目。否则可能增加确认程序的负担,使其丧失本来的优势;
(2)人民调解协议是双方让步的结果,已经与事实的本来面目不一致,并非纠纷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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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和老婆离婚了,因为我欠了很多债务来着,那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如何转让,效力是什么的
[律师回复]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
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举例说明,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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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贷款了,需要债权转让,对于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怎么才能是有效的呢?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法院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
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
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
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
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
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其理由为:
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
然后再由法院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
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
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
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以上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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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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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书丢了怎么办,调解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调解书丢了怎么办,调解书的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调解书丢了怎么办,调解书的效力
拿身份证到做出判决的调取原调解书档案,复印调解书由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调解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书丢了如何办,调解书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调解书丢了怎么办,调解书的效力
拿身份证到做出判决的调取原调解书档案,复印调解书由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调解书是指人民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调解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再行,这是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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