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庭审相关的信息,案件的详细描述。
(二) 、当事人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利。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三)、当事人享有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是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组织卖淫审查起诉期,律师需要拟定意见书,其内容主要突出案件的事实陈述、当事人可行使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的义务,由于组织卖淫罪的案件比较复杂,涉及人数较多,所以律师在拟定意见书时应当注重案件的细节辩护以及当事人可享有的权利。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