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加大了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对于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民法典》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可以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民法典》的出台,无疑是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力度。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前不久李晓娟律师接待了一个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咨询,有些与众不同。
男方经常对女方家暴,并且长期与第三者同居。女方也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女方咨询:离婚时,我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李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双方都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于无过错方所受的精神伤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简而言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无过错方的民事经济补偿,其立法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伤害。
此外,法律在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必须满足法定的情形才能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分析以上法律可知:
第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是赋予无过错方的权利。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责任主体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的一方。通过法律干预力度,强制约束夫妻相互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感,过错方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买单”,受到到经济制裁,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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