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被认定为重婚怎样撤销?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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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被认定为重婚的是不能撤销的,重婚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根据我国夫妻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重婚事实中第二次婚姻状态是无效的不合法的,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的赔偿,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如果是被认定为重婚怎样撤销?

一、如果是被认定为重婚怎样撤销?

重婚的婚姻是不可以撤销的,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无效是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想离婚,应该达到离婚的条件,即感情完全破裂,或者存在以上可以撤销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一方或双方受胁迫而结婚的话,那么受威胁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婚姻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认定为婚姻无效。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行为是构成了重婚罪的,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当事人的重婚证据来进行处理,法律上只规定了法定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情况,可以按照法律上认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并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在我国的重婚刑事犯罪的处理中,如果是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重婚罪诉讼,作为婚姻受害方的当事人无资格提出撤诉。由婚姻受害人自己提起重婚罪指控,则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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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的规格、价格、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也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请求撤销重大误解合同的一般方法:
首先,要明确可以撤销的合同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然后,向申请撤销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撤销权是有时效的,要在1年内向提起或仲裁撤销,才会得到支持。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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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首先表意人要将其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从评价其是否存在着误解问题。
其次,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所造成的,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作出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后,另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已经发生了误解并利用此种误解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若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根据《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的过失造成的,即由于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自己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借口其实施的行为对自己不利而随时提出撤销。
误解完全是由误解一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在这一点上,它与误传是不同的。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造成了误传。而误解完全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约时故意保留其真实的意志,或者明知自己已对合同发生误解而仍然与对方订立合同,均表明表意人希望追求其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
在重大误解和欺诈的情况下,都存在着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合同履行的结果通常违背了表意人的真实意志而给表意人造成损失。但是,重大误解和欺诈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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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失公平。”何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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