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主动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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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主动还款诉讼时效是会中断的,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包括有当事人起诉,再者就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是同意履行该有的义务,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担保人主动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一、担保人主动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吗?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主动还款就代表着当事人已承诺了自己该履行的义务,这种情形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属地变向的延长诉讼时效,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很有利的,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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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是否也中断?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是不中断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这种类型当中,如果说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发生中断的话,那么所进行的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不会随之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不会及于连带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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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如果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再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
首先向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将不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分前后分别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
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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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时效是不会中断的;只要是属于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间,那么就不会因任何的由而中断、中止或者是延长担保的时效;对于担保的时效可以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此时效就只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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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如果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再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
首先向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将不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分前后分别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
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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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如何处理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担保法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也就是说,当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时,保人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中断。以此来保障主债权人先主债务人,等判决下来之后,才能保证人,从而保障了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不同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而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起算的时间是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计算。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是,此时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并不开始计算,只有等待人民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才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样,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就大大延长。反之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因除斥期间已过,则很快就丧失了对一般保证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权,亦即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法规之所以这样规定,意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2、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时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无须对主债务人提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须等待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而只须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并且从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保证期间的终结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随之而来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日期在两种保证中各有不同。诉讼时效起算后,时效能否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也不相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时效不中断。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是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义务与否要看主债务人的财产经过判决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后,是否有剩余、剩余多少而定。如果保证人过早退出诉讼,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二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较小,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承担风险到最后。三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如果债权人只对主债务人提讼而不对保证人提讼,等于放弃了保证债权,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应当认可。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于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是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妨碍了诉权的行使,如果不中止时效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只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即无论是一般保证债务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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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向我借款十万,但是到了该还款的日子没有给我还钱,我想起诉当时的担保人,请问一下起诉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会中断?
[律师回复] 对于该案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并无争议,但对该案担保物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担保物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诉讼时效问题系程序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应适用审理案件时的法律即物权法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抵押担保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担保物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诉求。在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做出了重新规定,原告应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及时行使诉权,而原告在2011年9月才提起诉讼,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该担保物权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原告已经尚失了胜诉权。故应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担保物权未过诉讼时效,物权法在该案中并无溯及力,应适用担保法或担保法解释,担保人王某应以抵押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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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是否也中断?
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是也中断的,因为在我们国家签订主合同的时候,往往会伴随着担保合同的出现,比如说有些人向银行进行贷款就需要有相关的房屋抵押,那么此时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也会导致担保合同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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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权利人的行为符合积极行使权利要件,诉讼时效可以无限制地中断。笔者认为,不予立案后的重复报案行为不能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制度设计的制约。《时效规定》第十五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从权利人报案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侦查犯罪,职权的义务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报案行为,无论处理结果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如果立案,则刑事案件进入侦查、公诉审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从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予立案,则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从知道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我朋友和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现在有了疑问,那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是如何的呢?
[律师回复] 保证中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它与一般诉讼时效相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起算时间根据保证合同来确定,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可以想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没有免除,但是保证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也可以说超出诉讼时效后,债务人丧失了胜诉权。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以上是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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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担保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担保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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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权利人的行为符合积极行使权利要件,诉讼时效可以无限制地中断。笔者认为,不予立案后的重复报案行为不能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制度设计的制约。《时效规定》第十五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从权利人报案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侦查犯罪,职权的义务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报案行为,无论处理结果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如果立案,则刑事案件进入侦查、公诉审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从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予立案,则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从知道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律师回复]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3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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