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的5个套路,咱们拆迁户一定要小心避开!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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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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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的五个套路:1. 这就是政策,没有商量的余地。2. 你的房子没证,是违建。3. 你的房子是危房,拆了没补偿。4. 高额奖励藏陷阱。5. 口头承诺诱惑签字。
征收方的5个套路,咱们拆迁户一定要小心避开!

遇到征地拆迁,想轻易的做“拆二代”发家致富?现在看来,可没那么容易。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与征收方就像一个矮小的人和一个强壮的人进行拳击比赛,征收方往往是强势、霸道的一方。拆迁户要是不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很难敌得过强大的对手。

征收方经验丰富,长时间与拆迁户周旋,对拆迁户的心理了如指掌。遇到不合理的补偿,很多拆迁户采取不签字、不见面、不沟通当一个坚定的“钉子户”,殊不知征收方早已经想好了这5个套路来和拆迁户周旋,跟着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把。

1. 这就是政策,没有商量的余地

我相信这是钉子户听得最多的一句话,这是政策好像就超越了一切,政策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都不重要,反正一句政策就解决所有问题。

律师解析:

咱们是法治国家,所有的政策都得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中央政策明文规定,不得降低被拆迁户的原有生活水平,不得以租代征、不得违法占用土地、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逼迫拆迁。

2. 你的房子没证,是违建

把无证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降低赔偿金额,加快拆迁进度。这是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经常采取的一招,因为不需要经过法院,征收方叫上城管大军就能让你的房子灰飞烟灭,欲哭也无泪。

律师解析:

我国地广人多,无证房屋的形成有许多的历史因素。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管理不规范,家庭人口增加需要扩建房屋,导致很多房屋没有证件。许多的房屋并不是违建,比如,08年之前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多数都是合法建筑。所以看到征收方的违建通知不要慌张,立即拍照咨询律师,帮助您分析是否属于违建。

3. 你的房子是危房,拆了没补偿

除了违章建筑,最近两年还流行拆除危房。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如果咱们不同意征收方的补偿价格,就说咱们的房屋属于危房,需要拆除。

律师分析:危房一定要达到C级或D级才能拆除,而且在拆迁的时候,所谓的危房拆除,只是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的一种手段。遇到征收方出具的危房拆除通知书,不用惊慌,果断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撤销。

4. 高额奖励藏陷阱

赶紧签字把,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签约,奖励就会被取消。看着高额的奖励,许多拆迁户的心理也是进退两难,不签字就没有奖励,签字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实际上这是征收方为了引诱拆迁户签字所使出的糖衣炮弹。

律师解析:

这时候我们就要知道,所谓的拆迁奖励不过是征收方的策略。高额的拆迁奖励费,也都是从拆迁户应得的补偿里扣出来的。不要看到高额拆迁奖励,就忽略拆迁补偿本身是否合理。如果补偿不合理,拆迁户通过依法维权,不仅能提高补偿,而且还能获得拆迁奖励,一分也不会少。

5. 口头承诺诱惑签字

只要你把合同签了,到时候我再给你加10万进去。很多拆迁户抱着相信征收方不会反悔或者相信某个拆迁工作人员的承诺而高高兴兴签字。等到补偿到手的时候才发现离当初的承诺相差甚远。于是不停的找征收方要说法,最终未必能把问题解决。

律师分析:

口头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只不过是空手套白狼的圈套。千万不要相信征收方大发善心给你凭空加钱,一切的目的只不过是逼迫你尽快签字。任何奖励、补偿都得落在白纸黑字的合同上才有法律效力,切莫为了一句话而丧失了合理的补偿款。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只有了解征收方所使出的手段和花招,看清楚其中存在的风险,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拆迁户遇到各种各样的威胁、诱惑,大家一定要理智应对,看看补偿是否合理,切记不要因为贪图芝麻而丢了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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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
2、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如果没有这两公告,则可以认定征地不合法。对于违法的征地,农民当然有权拒绝,当地政府也不能强占。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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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表现为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最近实施的区片综合地价和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也属于农民知情权的范畴,在制定这些标准前也需要进行广泛的调查,农民有申请听证权和结果知情权。
2、调查结果核准权
市县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报批前,对被征土地的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户确认后,将确认的材料作为组卷报批的必备材料上报给审批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征收行为。
核准调查结果就是核准市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与农户签字确认的一致。
调查结果核准权的具体体现就是补偿登记,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土地补偿公告后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承包经营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依据调查结果确认书和产权登记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补偿登记。
在登记中核实调查结果是否与签字的结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权拒绝登记领取补偿,补偿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消灭。
3、补偿方案听证权
补偿方案听证权,并非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预征土地听证权,而是指在征地实施机关将拟定的征地补偿方案报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实施机关再次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民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该项权利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又作出了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申请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主体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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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过当行为的特征是什么,避险过当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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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危害的,应当负。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避险过当行为的规定。避险过当与紧急避险同属紧急避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具有相似性,主要体现在行为的避险性上。避险过当行为与紧急避险行为都具有行为的避险性,因而避险过当同样具备紧急避险的某些特征如:起因条件、时机条件、正当性条件、对象条件等。同时,因为避险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而使其性质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而具有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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