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成功怎么处理?
管辖权异议成功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当然对这个结果的话可以上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运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管辖权异议成立时法院的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由于我国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采取行政化的模式,在实践中引起另外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争议观点:一是只能进行形式审理,二是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三是折衷观点,以形式审理为主,实体审理为辅。管辖是由案件的纠纷性质决定的,对其性质的界定就成为异议是否成立的关键。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运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运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目前在我们国家对于管辖权这个问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因为如果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不能够审理这类刑事案件的。在案件受理之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情况之下,完全是可以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然后裁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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