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荣律师事务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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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承担多少和持续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华荣律师事务所: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婚姻出现裂痕,受伤的总是孩子们,“爸爸,妈妈”的称呼,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妻子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民法典》是如何为未成年子女这个家庭发生变故而导致的的子女提供支持。

事件

离异后母亲遇单位停工爸爸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

石家庄,李女士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在2015年6月达成离婚协议。按照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尚小的女儿小随李女士生活在一起,王先生每月向她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小女孩毕业。

不过,双方离婚后,王先生对李女士的母亲和女儿开始不闻不问,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女儿。自己一个人养大孩子,生活压力很大,但是一直督促王先生付孩子的抚养费,这让李女士非常伤心。

说法

父母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

对于李女士所遇到的问题,婚姻从爱情开始,最后责任。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夫妻双方也要积极履行养育子女的义务,为子女营造健康、积极的成长环境。我国民法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在离异之后,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

离异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在生活上,有些人在离婚后因为双方感情恶化,财产纠纷等原因而迁怒孩子或者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并不少见,抚养费的延迟支付、中断支付、欠付、拒付、拒付等现象屡见不鲜。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上述两款,如果出现此种情况,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通过亲友调解,与有付款义务的一方进行沟通,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做到知情权和知情权。

如果调解失败,孩子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其权利。

应当指出,在诉讼中,抚养费争议案件的被告方应承担抚养责任,未成年子女作为原告,管辖法院一般应为被告的住所,而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除非公民住院治疗。法律上,一般要证明经常居住的地方需要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证明等。

具体地说,如果提起诉讼,女儿小为原告,管辖法院为王先生住所的法庭。

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郝斌律师介绍,《民法典》充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只在双方约定不成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儿童成长的动态性需要出发,为儿童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目前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与以往《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如下: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所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承担多少和持续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其数额和期限将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上一款所列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就本协议或判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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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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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华人,孩子是美籍户口,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是美籍,儿子是华侨,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父母是华籍, 女儿是中国户口, 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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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律师事务所:婚内忠诚协议应该怎样签才有效?
有效的婚内忠诚协议:第一,不违反公平原则。第二,不违反法律犯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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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事务所可以做居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职业素养、专业知识等由双方来协商确定;北上广等发达地区离婚律师费相对较高,但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三、五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一、二万元,甚至更多。如果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建议根据情况与律师协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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