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和判决哪个更有利?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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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文书和判决同为法院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具有同样的强制效力。调解协议具有终局行,在送达后即为生效文书,不得上诉;判决可上诉。
调解和判决哪个更有利?

裁判与调解都是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而在过去的法院审判中,一直以案件调解率作为考核绩效的重要指标。

调停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调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状态,符合我们所强调的和谐社会。

随后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调压判的情况,总公司也意识到一味强调调停也不妥,所以现在就出现了当判则判,不能以调压判的做法,回归司法常规。

虽然刚才所说的都是法院关心的事,那么作为当事人对诉讼的追求就是一定的有利结果,这段时间当事人究竟是选择判决还是选择调解?首先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普法。

调解文书和判决同为法院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具有同样的强制效力。

就在两天前碰到一名原告控告被告偿还其10万元借款和利息。

在法庭上,被告态度也很好,承认借款属实,并愿意偿还借款。

裁判自然会说好的,既然没有什么争议,你们两人调解一下就算了。

被告人同意,原告代理人也同意,唯独原告不同意。

控方认为调解是双方自愿的,事后被告也可提出反诉,调解书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

这种心理上的误解多为大多数当事人。

在调解过程中,虽然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在调解过程中,原审被告双方可以随时协商或反悔,但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并由法院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后,谁都不再后悔。

调解协议内容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如被告未能履行其内容,原告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因此,仲裁庭与仲裁庭同为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效力,不分高低。

这样到了调停的时候你就大胆调解了。

其次,调解协议与判决有何不同?调解协议具有终局行,在送达后即为生效文书,不得上诉;判决可上诉。

判决内容不确定,判决内容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可以理解的。

调停者双方可以在自己需要的情况下做出让步,只要调解协议内容不违法,法院就不干预。

但判决的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不得以当事人的意志转移。

所以,何时调解才能作出裁决?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对履行义务的期限或履行义务的内容稍有争议,而争议不大,且在你能承受的范围内,建议调解,毕竟判决存在上诉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上诉,不仅会浪费你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案情发展也有不确定性,谁胜谁败诉都不能说。

若双方差距过大,则应考虑胜诉的可能性大小,若胜诉的可能性最大,那就不要害怕拖延时间,把案件做到底;胜诉希望小的,也不是要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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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词句的打印错误或表述或计算错误,不影响整个判决书的基本内容的,可以由以裁定书的形式进行补正。如果事实的认定错误或是适用法律错误的,就必须要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重新审判了。
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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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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