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相似度标准如何进行界定?
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角度看,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雷同或高度相似,需要先后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
1、原告当事人提出的被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果被诉内容乃抽象的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亦无需比对是否构成雷同或相似;
2、雷同或高度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仅为一般事实或信息,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高度相似。
认定高度相似商品有一个标准,但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范围,还得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是类似商品。
1、商标外观。
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
2、商标读音。
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
3、商标含义。
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根据该条规定,作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3、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各方对所属领域并无太大争议,多集中在作品的独创性和能否以有形形式复制的认定上。如最高法认为:“只有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作品。”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综上所述,从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断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需要判断作品本身是否属于高度相似,需要先后从思想表达的相似性,作品的独创性上面两个步骤展开,如果作品是完全单独的,不管它们是否相似,在多大程度上相似,它们都受到著作权定律的保护,著作权法则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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